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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实质合并探析

作者:田信 李尊 时间:2012-12-26 阅读次数:2568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对实质合并作出具体规定,各地法院的实际做法不尽相同。多数法院严格遵循法人人格独立的公司法原则,坚持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关联企业分别清算。其中有持绝对否定意见的,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第七条规定:财产混同的多个关联企业同时向法院申请破产的,法院应责令其先予界定各自财产,然后再向法院申请破产。债权人同时申请财产混同的多个关联企业破产的,法院受理后应由清算组依法界定各个关联企业的财产,不应以财产混同为由合并清算。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精神,持相对否定意见的,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制定的《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50条规定:企业为逃避债务,将有效资产投资开办另一企业,然后申请破产的,不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内,都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追回被转移资产及其孳息,作为破产财产统一分配。但在具体处理方式上,可采取整体转让新办企业或以债权人的债权作为股份,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组成规范化的公司,以避免新办企业同时倒闭或破产。如在我国最大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1999年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及附属深圳公司、广东国际租赁公司和广信企业发展公司破产案中实行的是对关联公司分别破产清算的做法,分别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较有影响的案件包括: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德隆系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而少数法院已经开始依据司法实践的需要有所突破,尝试关联企业破产实质合并清算的做法。较有影响的案件包括:南方证券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沈阳欧亚集团破产清算案。广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南京汽车工业联营公司南海汽车厂、广东汽车底盘厂破产案中,裁定将两关联企业进行合并清算。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受理的宁夏无线电一厂中也采取了合并清算这一做法,将该厂6个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或联营机构的纳入破产资产范围。

    吉林地区法院在2003年审理关联企业吉林新源玉米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吉发生化医药食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件中,即已尝试了破产实质合并的运用。在两个企业资产混同、账目不清、职工身份难以厘清的情况下,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关联企业同时破产,且进行实质合并清算,大量的司法实践证明此种做法实际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自2003年以来,吉林地区法院已经受理近百户关联企业的破产案件,涉及资产50亿元,负债达90亿元,安置职工8万余人。在多年的破产案件审理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为关联企业破产合并做出了有益探索。  

    五、关联企业实质合并启动的程序问题 

    (一)申请主体

    就一般的单体企业破产程序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0条规定的申请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当关联企业中一个或多个成员企业的破产案件已经被法院所受理时,管理人的职责特点决定了其可以作为合并破产程序的重要申请主体。另外,法院能否依职权启动合并破产程序,也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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