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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实质合并探析

作者:田信 李尊 时间:2012-12-26 阅读次数:2567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正当性

    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正当性是必须首先厘清的问题。反对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理由主要有三点:第一、违反了法人人格独立的基本原则。在各关联企业均已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独立的法人人格应当受到尊重;第二、受偿比例的改变将侵犯部分债权人的利益;第三、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上述三点理由均不足以否认有条件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正当性。

    首先,关联企业自身对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遵守是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条件。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作为一种理性的制度安排,因其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了股东的投资风险而对刺激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既充当奋发进取者的保护伞,也成为巧诈舞弊者的护身符。” 关联企业是基于特定经济目的而形成的联合体这一特点决定了关联企业的控制企业在实践中可能滥用控制权,导致从属企业独立经济地位的丧失、从属企业决策能力的丧失从而可能导致从属企业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其次,从债权人的视角来看,实质合并属意思自治范畴,当可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的方式确定是否适用。经过实质合并清算后,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可能会发生变化,既有可能提高,也有可能降低。受偿比例降低的债权人的利益确实受到了影响,但这并不影响实质合并的正当性。主要原因在于:破产作为一项特殊的集体受偿制度,始终是以多数债权人同意作为运作基础的,而并非以全体债权人的同意作为先决条件。

    最后,从救济手段自身的有效性来看,实质合并是解决关联企业财产无法区分问题的唯一选择。为了规制关联企业之间的不当交易行为,现行法律当中明确规定的救济方式包括破产撤销权、破产无效和法人人格否认。但是,限于自身的适用条件和功能,破产撤销权、破产无效和法人人格否认均无法在关联企业财产难以区分的情景下发挥作用。从适用条件来看,破产撤销权和破产无效并不对法人人格本身的独立性提出质疑,而法人人格否认也仅仅在个案中否认法人人格,在后续案件中法人人格仍有可能得到尊重,而实质合并的适用则等于终局性地否认法人人格,破产程序终结后法人人格将不可能继续存在;从功能来看,破产撤销权、破产无效和法人人格否认多针对某项特定的不当交易提出,其功能在于通过取回特定财产或者追究股东责任来增加债权人受偿的可能性,而实质合并则并不以特定交易的正当性作为审查重点,它是通过对高度关联性的认定从根本上否定关联企业之间的法人人格界限,从而解决认定财产困难的问题。

    综上所述,尽管现行法律没有就关联企业破产实质合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出于规制关联企业违规行为、保护多数债权人利益以及有效审理相关破产案件的考虑,关联企业破产实质合并有条件的适用具有正当性。在这方面,司法实践再次走在了立法的前面,相关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亟待为立法所吸收。

    (四)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必要性

    与单体企业破产不同,关联企业的破产存在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诸如:1、错综的关联关系、违法的内部交易以及信息的不对称,可能导致关联企业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受损,而关联企业破产中常见的虚假破产和破产欺诈行为,更是使法律的公平价值受到冲击,破坏破产法公平清偿的基本原则。2、无法正确解决关联企业之间混同资产的划分界定问题。以一般确权原则界定划分混同资产,在关联企业破产清算中意义不大,按此确权甚至可能被企业集团的经营操纵者引入歧途,导致资产归属划分工作越精细,对债权人利益损害越大,离法律正义越远的恶果。因为,企业集团经营操纵利益输送的情况下,关联企业内资产状态多被人为扭曲,并且相关财务账册多残缺毁损,难以查考。而且关联企业往往存在大量关联债务与担保,如勉为其难对企业集团的资产进行划分,分别准备财务报表,不但需时甚久而且费用过巨、劳民伤财,破产法的程序价值实现遇到严重障碍。3、职工身份难以认定,关联企业中人员混同的现象非常突出,清晰的确认职工身份将造成巨大的司法、清算资源的浪费,且结果难以令人信服。4、个别处理原则无法公正保护债权人利益,无法维护交易之安全。当某一企业集团在实际经营者的操纵下,用各种隐蔽手段或明或暗地将一些企业的资产转移、输送至其他关联企业,留下的是巨额债务和完全亏空的资产,另一些企业则得到大量净资产而不负任何债务或负极少的债务。对债权人造成的不公平,应是可以预见的。5、关联企业的分别破产,可能影响破产制度挽救企业和提高企业营运价值两大目标的实现。如企业集团一成员可能担任另一成员的独家供应商或对另一成员使用的主要资源享有独家控制权,因而仅针对这些成员之一的破产或重整可能会对该成员乃至整个集团的持续运作造成不利影响,使其无法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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