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封中油销售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作者:关宪法 王涛 时间:2013-01-24 阅读次数:5743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开封中油公司破产及重整程序的启动
2010年底,开封中油公司经股东会会议决议,决定停止公司自主清算,申请破产清算,并向开封中院递交了破产清算申请书与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职工安置情况等证据材料。开封中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开封中油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法第二条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于2011年1月19日裁定受理开封中油公司破产申请,并于《人民法院报》刊登受理公告(2011年01月29日人民法院报第四版),开封中油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公告刊登之后,石化行业内部分企业积极与破产管理人联系,询问资产拍卖情况与破产程序进程。2011年4月8日,经破产管理人申请,债权人会议主席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主要讨论开封中油公司破产重整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破产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提交《关于开封中油销售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征求意见函》,表明了开封中油公司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的利益得失的对比。经债权人会议表决,绝大多数债权人同意开封中油公司重整。2011年4月22日,债权人向开封中院提交重整申请书。开封中院为审慎适用重整,多次与各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等破产程序利害关系人座谈,听取关于重整开封中油公司的意见。最后,经开封中院审查认为,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并于2011年5月4日依法裁定开封中油公司重整。
(三)开封中油公司债权人情况
开封中油公司重整程序终结前,经债权人申报债权及管理人审核、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审查认定破产债权人共有五家,债权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大多数债权人均为债务人关联企业。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油销售有限公司及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均为债务人出资人或者出资人的代表人。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公司为中石油系统内部子公司。仅有开封市供电公司一家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具有关联性。
第二,债权均发生于行业内部,债权人结构单一。开封中油公司大部分债权均为公司经营期间与关联单位的发生贸易往来所欠下的货款,不存在银行贷款等因其他形式所发生的债权。东方地球物探公司及供电公司的小额债权系债务人停业后所欠下的办公费用(房租及办公用电)。
第三,债权性质单一,债权结构特殊。五家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均不具有物的担保,均为普通债权人。其中,中国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债权占全部债权的比例为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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