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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中油销售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作者:关宪法 王涛 时间:2013-01-24 阅读次数:5741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管理人报酬的“打包”计算方式

    本案中,债权人会议创设性的提出管理人报酬与破产费用打包计算方式,可谓是比较新颖的做法。这一方式对于债权人的利益起到了一定保护作用,避免了破产实务中出现的高额破产费用的一贯情况。但这一方式是否应该鼓励或者赞成,人民法院应该慎重考虑。因为这样一种方式很容易违反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我国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理人报酬仅为破产费用的一种。管理人报酬可以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确定准确数额,但其他破产费用则不可预知。如果其他破产费用已经超出打包计算的数额,那么管理人将难以形成工作积极性。同时,也可能出现管理人为节约其他破产费用影响工作效率及质量的情况。本案中,因债务人规模较小,管理人可以预期工作进程,同意了债权人会议的提议。但在其他案件中人民法院应慎重批准,如果批准,在出现上述情况情况下,应及时适用最高院《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八条,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调整管理人报酬。

    (四)债权人会议主导的招募投资人

    目前我国的破产重整实践中,一般均会招募新的战略投资人,以保证重整后的债务人有足够的资金或实力执行重整计划各项内容,提高债务人复兴的可能性。但招募投资人的方式理论界多有争议,司法实践中花样翻新。有的以政府机构为主导,如江苏扬动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有的以法院、管理人为主导,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多是如此。还有的以投资人为主导,如东星航空破产重整申请案等。本案中可以说是以债权人会议主导模式,形成这一模式的原因如下。第一,破产程序中的破产财产实质上是用来清偿债权人债权的财产,这一特定时间内,破产财产更加倾向于债权人共有的性质,由债权人会议主导招募投资人没有违背破产法的原则。第二,本案中的大多债权人均为河南省内石化行业内的企业,对于投资人的实力有比较专业的分析分辨能力,这对于债务人重整成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第三,这一模式能够让各债权人决定了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各项规定,排解了的债权人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压力,同时降低了法院批准审判压力、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的压力等。最后,因为没有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存在,政府部门主导的招募方式在中小企业的重整案件中使用的可能性较小;法院、管理人主导模式有违中立性之嫌。所以,债权人会议主导模式能够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这一模式为我国重整实践中债权人利益保护这一热点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保护机制。

    (五)招募投资人的公开机制

    在我国重整实践中,招募投资人的方式大多以谈判、协议等方式为主,但这些方式因其过程的不公开等因素得到了理论界的质疑,管理人对于这些方式招募投资人可能要承担重大的道德风险,同时对于其他竞争者是一种潜在不公正对待。对于中小企业的破产重整案,因其资产结构单一,重整难度不大,完全没有必要耗费巨大的时间成本来谈判,签约。本案既是如此,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的授权下,在得到法院的许可之后,参照招投标程序招募投资人,将招募投资人的工作曝光与招标程序之中,这不仅实现了破产财产的最大价值,也实现了破产法的公平公正这一要义。我们认为对于中小企业的重整,这一招募方式可以推广。但对于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是否可以适用,不可一概而论,因为大型企业的重整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规模巨大,战略投资人的实力不能仅凭出资额的大小来决定,还要从企业规模、科研能力、人力资源、市场份额及营销渠道等综合因素来考察,只有综合实力才能决定战略投资人的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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