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视与反思:当前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完善建议
作者:田源 时间:2013-02-28 阅读次数:1010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四、对策建议: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设想
根据我国当前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现实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先进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对于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完善,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强化法院监督力度,细化具体监督措施
法院监督在管理人监督机制中处于中心位置,应强化法院监督的力度,细化对管理人监督措施的规定。对破产程序中较为复杂的事项,管理人向法院提交报告,应当规定时限,以保障人民法院予以充足的时间进行审查。对于管理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当规定经法院和债权人委员会或债权人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之后进行实施。为保护破产财产安全,保证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当健全责任审计监督制度,对管理人是否尽到勤勉忠实义务及是否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2、增设专门破产监督人,强化监督针对性和持久性
由于参与破产程序的主体复杂多样,利益关系复杂,法院的监督职能难以及时妥善的处理和协调各方面的具体破产事务,为提高对监督人的监督效力,预防各方破产利益失调,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例,建议我国增设专门的破产监督人。在具体破产案件中可采取意定主义的方法,根据破产标的物的财产价值、管理的难度和时间的长短等具体情况,由债权人会议以决议方式决定是否设立。赋予监督人以监督职权,对管理人是否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以及是否有重大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一旦发现破产管理人有违相关规定,则可向人民法院提交报告,对相关行为加以纠正或撤换管理人。破产监督人的设立,可以从律师、会计师等社会中介机构产生,也可以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选定,以保证其客观中立性和专业性。
3、设立财产担保制度,促进管理人勤勉履职
财产担保,即要求破产管理人在被选任时,提供适当的财产作为担保,用于因其可能不当履行职责而造成的破产财产损失的相应赔偿。财产担保制度将管理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利益和违法行为的风险后果直接挂钩,有着强烈的警惕作用,能极大促进管理人依法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而且也使管理人的赔偿责任的追究更具可执行性。建议我国立法上规定管理人的财产担保制度,对担保财产的比例和份额进行具体的量化规定,并对其执行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破产管理人合法行使职权能起到更为直接和具体的敦促和监督作用。
4、健全归责惩处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破产管理人违反管理人的职责的形式有过失和故意,有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对于民事责任,建议我国破产立法上明确勤勉忠实义务的具体内涵,规定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承担方式,规定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免责事由,规定责任承担的顺序和过错比例原则等。对于行政责任,建议我国加大对管理人的行政制裁,除了罚款以外,增加其他如警告、暂停执业或吊销相关执照或资格等处罚方式。对于刑事责任,建议我国加大对管理人严重违法的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当前我国破产犯罪门类众多,但我国刑法对破产犯罪的刑事处罚条文却不多见,特别是破产管理人的刑事处罚的犯罪构成非常不明确,在罪名上与其直接相关的也仅有妨害清算罪一种。实际上,由于破产管理人的权责重大,其可能触犯的罪名还有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等。建议我国参考国际立法实践,单列破产管理人的犯罪行为,明确规定其所应受的刑种和法定刑,加长处罚刑期,调高罚金额度,加强对管理人严重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结语
司法必须与社会现实相适应。对破产管理人监督体系的规范调整绝非一日之功,同样应当循序渐进地进行,不能脱离我国司法现实的大背景,否则只能是经不起实践考验的空中楼阁。在现有的经济社会条件下,积极革新旧有监督体制,逐步修缮监督法规,严格规范监督流程,无论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有效监督,抑或是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的保护,都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
【注】田源,男,山东大学法学院在读法律硕士,现任山东省菏泽市中级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科员。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 上一篇:肖怀洋:资产证券化新规意见稿的几大...
- 下一篇:深圳:大力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