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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中实体合并规则的适用

作者:吴桂桃 时间:2013-03-02 阅读次数:936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适用实体合并原则的前提

    (一)对关联企业破产实行实体合并的实质要件

    对关联企业破产实行实体合并,实质要件在于人格混同的表现。前文已提到,实体合并规则是对法人人格的终局否定,仅仅有控股关系,是不能轻易适用该规则的。同样,仅仅存在关联交易,也不能轻易适用该规则。除此之外,这些关联企业必须在人格上达到一个相当的混同程度,才可以适用这规则。人格混同可以表现在多个方面,包括资产、负债、财务、经营等,笔者于此对主要表现作简要说明。

    第一,资产与负债混同,指控制企业与关联子公司的债权债务及财产已达到无法有效区分的程度。

    第二,业务经营混同。法国商法规定,如果母公司将其业务混合到一种不允许的程度, 以至两个公司实际上事务完全混合为一体。母公司要对破产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贵任。具体表现为,关联企业的经营业务基本相同,经营场所混同,各企业的主要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均由控制企业决定,普遍采用集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收受合同款项,销售收入也由集团本部统一支配使用,从未相应返还给各下属公司。

    第三,财务混乱。关联企业间存在账户混同,财务账册资料残缺不全,公章交叉使用或同时使用,工资由控制公司统一发放等。

    第四,资金往来混乱,各企业相互借款、相互担保。

    第五,人事混同,母子公司有共同的经理和董事,子公司的董事或经理不是以子公司的利益行动,而是接受母公司的命令;

    以上各点,不是所有的关联企业都具有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要把握关联企业各方面的表现,综合考虑,以确定是否对关联企业破产适用实体合并规则。另外,负责清算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第三方声明,可以表明关联企业之间的财产是否难以准确区分。法院对此也可作为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实行实体合并表征上的考虑

    于此,本人只讨论债权人的信赖期待。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在对关联企业破产适用实体合并规则时要求证明:所有的债权人是与作为一个整体的经济单元的独立法律实体进行交易,而不是信赖子公司的独立身份。 即债权人在与关联子公司交易时,是信赖整个集团的信用,而非关联子公司本身。但由于该依赖期待主观性强,不易证明,因此只应作为对关联企业破产实行实体合并的一个比较弱的决定项考虑,不能作为关键要件。

    (三)考虑实行实体合并的好处

    实行对关联企业破产的实体合并,就是为了实现债权人公平受偿,简化破产程序,降低破产成本。于此就必须考虑实行实体合并所带来的好处是否远远大于实行个案破产。特别在所有关联企业处于比较分散的区域时,这种考虑犹为重要。

    四、适用实体合并规则的立法建议

    (一)实体合并的提起主体

    本人认为实体合并的提起主体是破产管理人和法院。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他们具有专业知识,且最清楚债务人的情况,而且具有简化并高效处理破产案件的倾向,是提起实体合并的适格主体。管理人如认为有必要实行实体合并,应向法院提交实体合并方案,并提供充分的证明和理由。法院对管理人提出的实体合并的证据和理由进行审查,考虑上文所提到的适用前提。另外法院也可作相应的调查。此外,因为法院也能从整体上把握债务人的情况,法院也可依职权提起实体合并方案。

    债权人能否作为提起实体合并的主体,本人认为不适宜。每个关联企业对应债权的受偿比例不同,受偿比例低的债权人有提起实体合并的动力,受偿比例高的债权人则不希望实行该规则。这两类债权人有利害冲突,更着眼于自身利益而非债务人的人格混同情况和破产程序的效率。

    (二)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实体合并方案

    当法院认为对关联企业实行实体合并可行时,可向所有受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法院的共同上级报请实体合并方案,同时提交相关证据和理由。上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相关条件的,核准召开全体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该合并方案(这里的全体债权人是指所有关联企业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这个实体合并方案可理解为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前文已提到,每个关联企业对应的受偿比例不同,而进行实体合并将使同一类债权的受偿比例一致,这牵涉到利益的变动和权利的处分,需要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通过,以体现债权人的意思自治。其表决的规则参照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三)实体合并案件的管辖

    当全体债权人会议通过该实体合并方案时,就要考虑所有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问题。在这里,本人同意学者王欣新提出的由控制公司破产案件管辖法院取得该管辖权。因母公司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对企业集团的情况更为熟悉,掌握更多的证据,在工作上也更容易协调。 全体债权人会议通过该实体合并方案后,共同上一级法院则可指定母公司破产案件管辖法院获得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权。一旦该法院取得所有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后,其他法院就要将其所受理的案件移交给该法院。

 

【注】吴桂桃,广东云浮新兴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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