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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初探

作者:冯坚 章峰 时间:2013-03-06 阅读次数:1835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关联企业的认定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关联企业的破产是有别与一般单个企业的破产程序的。因此,在对待此类的破产案件时,我们首先应该认定相关企业是否是关联企业。

    我们一般认为关联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之间为达到特定经济目的通过特定手段而形成的多元化和多层次结构的企业之间的联合体。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正)、《中华人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中界定了关联企业的概念,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的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1997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其中第4条规定,在企业财务及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该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该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通过我国立法对关联企业现状的分析,我国有关“关联企业”的规定仅在财会以及税法当中有所体现,目标也旨在国家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在公司法和破产法等私法领域并未涉及。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关联企业并不能被称为一个法学概念,在各国的法学界也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和认定标准,学理上对于关联企业法律特征的列举,也多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在法律上通常表述为母子公司,控股从属企业等。 

    笔者把关联企业的定义归纳为: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一词并非指一个独立的企业形态,而是揭示独立企业之间结合的形态。因此,关联企业所反映的关联关系有以下几个特征:1、控制: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此种控制台湾学者赖英照认为“系指对公司之重要经营事项为经常性的支配而言”。 控制的途径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股权方式,即通过投资,直接、间接、直接和间接达到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或通过投资和其他方式达到控制。二是法律或协议方式,即虽然相互之间没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但通过法律或协议达到控制的目的。通过控制和被控制关系形成的关联企业主要有:①母子公司之间;②同一母公司的各个子公司之间;③不存在投资关系,但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公司之间。由此可见,控制是构成关联企业关系的主要形式。2、重大影响。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影响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①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②参与决策的制定过程;③互相交换管理人员;④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当一方拥有另一方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或者一方虽然只拥有另一方20%以下表决权资本,但实际上具有参与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权力,一般认为对另一方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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