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
作者:修长江 时间:2013-03-07 阅读次数:879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论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
修长江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摘要】破产法在程序法上是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在实体法上是民法的特别法。随着《企业破产法》的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三部司法解释,但却一直没有对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作出明确规定。《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对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也只是一句带过,较为笼统。本文从《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的社会经济和司法现状出发,分析了其立法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冲突和弊端,并提出了二者衔接的可行建议。
【关键词】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立法现状;冲突和弊端;可行建议
一、引言
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施行五年来,其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共同成为调整市场行为主体的重要法律依据。该《破产法》是吸收了世界上先进的破产理念和制度,总结了我国在司法审判中的实践经验,并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制定的具有社会主义特色,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新法律。该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二重身,在司法实践中实用性更强,可操作性更强。无论是在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上其都具有无以匹敌的优势。但《破产法》作为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一项程序法,并不是独立于体系之外存在的。但却被人为地割裂了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中国,特别是爆发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以来,经济衰退的浪潮正在涤荡着中国。欧债危机像一颗毒瘤向世界各地扩散,中国正经历着一场经济萧条,众多企业陷入这场经济困境与全球化的经济环境是相互吻合的。众多企业相继退出市场,但申请破产案件却寥寥可数。《破产法》的立法预期为何与现实有如此大的差距,其是否可以成为优化产业格局,成为净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把利刃?在运行了五年后的今天,《企业破产法》已经暴露了一些制度设计和实施方面的问题。本文将从《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的社会经济和司法现状出发,分析其立法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冲突和弊端,并提出了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衔接的几点可行建议。
二、关于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衔接的规定
破产程序是解决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状况的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是指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按比例清偿的原则以及法定清偿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的法定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法定组织和人员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履行所负义务的程序。
《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从学理上认为,破产程序优先于执行程序。 这是因为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平平等原则,使全体债权人都能公平合理的得到债务人的清偿。而执行程序关注的是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在民间,债务的讨要是一个漫长而又艰难的过程,只要最后一次催要距离上一次不超过2年诉讼时效均可以起诉,最长不得超过20年,而进入诉讼阶段再到执行阶段又是一个漫长的时间段。在这期间,债务人由于经营问题可能已经资不抵债,或者为逃避债务,提前向他人清偿等各种无力清偿的情况,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多的债权人虽然赢了官司但却拿不到一分钱,只有极少数的债权人能够得以清偿。《破产法》的这一破产程序优先执行程序的规定,符合了当前国际上关于此规定的立法趋势。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 第2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
从上可以看出,针对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破产法》和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只是一句带过,并未进行详细的解读。关于二者的衔接在《破产法》施行之后一直是空白,仅能查到的针对这一条的司法解释也是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二)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
(三)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四)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该司法解释是对《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相对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而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在新破产法实施后已经被废止,自然该《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则仍应当继续适用与新法不冲突的规定,否则某些操作性问题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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