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信达投资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案
作者:皮剑龙 时间:2013-03-07 阅读次数:1120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案情介绍】
2003年9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同意筹建天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筹建天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4年2月9日,天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作为甲方与杭州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客户服务中心系统软件合同书》,约定由乙方为甲方定制开发安装信雅达客户服务中心系统,并完成整个系统的调试直至投入使用,总金额为626 000元。2004年3月19日,筹备组支付30%预付款187800元,原告依约完成了软件开发和安装调试任务。同年12月31日,筹备组出具安装确认书。随后,从2005年开始,筹备组经办人员变动,办公场所亦无人上班。原告于2005年12月23日向筹备组发出公函催讨货款未果。后获悉,中国证监会依法取消了其基金筹备的资格。因天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3被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起筹建的,故3被告作为发起人对天河基金发起过程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要求3被告连带承担偿还货款438200元及违约金187800元(合同约定按2%计算违约金,从2005年1月11日暂计算至2006年11月11日,逾期670天,违约金为587188元,但合同约定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故主张187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2007年9月30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甬民二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清理工作组提出的关于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申请。此后,信雅达公司就本案债权向天一证券清算组进行了申报。
杭州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4日名称变更为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中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认为:信雅达公司存在逾期施工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信雅达公司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则该责任亦应与其逾期安装的违约责任相抵消。另外,信雅达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高达18余万元,应予以调减。此外,天一证券自2006年7月7日即被宣告行政清理,导致天合基金筹备工作无法进行,并终止与其相关的一切诉讼,此后的期间不应计算违约金。
【法院审理】
天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并无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公司未成立的情况下,作为发起人的信达投资公司、天一证券公司、湖南高科公司,应为本案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三被告并无不当。原告与天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签订的《客户服务中心系统软件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天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定制开发安装信雅达客户服务中心系统,并完成整个系统的调试直至投入使用。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最终虽未进行验收工作,但原告已履行了开发安装义务,同时,未能验收及提供跟踪和保修服务的直接原因并不能归责于原告,而且跟踪和保修服务均属免费项目,并不会对剩余货款产生影响。另,由于天和基金未通过开业审批,其定制软件系统的合同目的在客观上已无法实现,但原告要求给付剩余货款的权利并不因此而丧失。鉴于上述原因,原告要求给付剩余货款的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信达投资公司、被告天一证券公司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合同约定:“在软件系统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的一周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5%给乙方,质保金为合同总金额的5%,在软件系统验收合格后满六个月,甲方一次性付清给乙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始终未进行验收,故不存在被告违约的情节。原告要求给付违约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信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湖南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四十三万八千二百元。
(2)驳回原告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 上一篇:鹤壁市食品二厂破产案
- 下一篇:北京仙琚生殖健康专科医院有限责任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