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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清算事务所的资质管理

作者:龚甜 时间:2013-03-08 阅读次数:1341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摘要:我国新破产法认可了破产清算事务所的管理人资质,但未明确何为破产清算事务所、设立破产清算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本文试图从破产清算事务所本身的界定出发,分析现行破产清算事务所的资质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破产清算事务所 管理人 资质管理

    一、破产清算事务所的界定

    1、破产清算事务所的由来

    破产清算事务所的出现是我国破产实践的产物。早在新破产法制定前,某些地区的特殊中介机构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就发挥了较大作用,也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8条就规定,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等部门中产生。这里就已经提到了清算中介机构。虽然这种机构当时未正式命名为破产清算事务所,正是因为起在破产过程中发挥的作用,《破产法》才将该种机构命名为破产清算事务所,并认可其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资格。

    2006年8月27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次正式规定了“破产清算事务所”这个新的社会中介机构,并规定破产清算事务所可以担任管理人。

    2、破产清算事务所的定义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认可了破产清算事务所,但该法对于什么破产清算事务所没有明确界定。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的司法解释对破产清算事务所也没有界定。

    从字面上看,破产清算事务所应当是专门从事破产清算的企业。但把破产清算事务所理解为从事破产清算的事务所,是不恰当的。首先,破产程序本身就有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三种,破产清算事务所具可担任三种破产的管理人,并不是只能担任破产清算这一种破产管理工作。其次,清算程序除了破产清算以外,还有解散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清算指定清算组,也可以指定破产清算事务所担任。再次,现实生活中,破产清算事务所也提供与公司破产管理和解散清算相关的咨询和管理工作。

    笔者认为,结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及社会实践,应将破产清算事务所定义为从事破产管理或解散清算相关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破产清算事务所的资质管理现状:

    1、破产清算事务所的设立无法律法规依据

    “破产管理人作为一个新兴行业,与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师行业相类似,属于提供中介服务的专业人员,因而对管理人应当建立适当的准入制度。” 但是,迄今为止包括《破产法》在内的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破产清算事务所的设立条件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破产清算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情况不同的是,破产清算事务所设立的资质条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也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其作为一个行业也没有普遍设立具有全国性或地区性的行业协会自律组织。” 故破产清算事务所的资质管理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上是空白的。何为破产清算事务所、怎样设立破产清算事务所等问题,都不明确。

    2、各地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实际起到了管理破产清算事务所资质的作用。

    虽然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破产清算事务所的性质和设立条件均未明确,但现实生活中,一个企业要被认可为破产清算事务,具体从事破产管理和解散清算工作,也是需要一定条件的,其中最主要的标准即是看其是否被编入各地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

    (1)破产管理资质。只有被编入各地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才能担任管理人。我国《破产法》规定了破产清算事务所可担任管理人,并没有对破产清算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设置积极条件。但实质上,编入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实际上是任何社会中介机构能被指定为破产管理人的前提条件。“管理人名册相当于管理人资质,是管理人的准入门槛,进入管理人名册,相当于取得管理人资质,有机会在个案中被指定为管理人。管理人名册以外的中介机构或个人等,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得担任管理人。” 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实质上决定了破产清算事务所是否具有破产管理人的资质,起到了管理人破产清算事务所从事破产管理工作的资质。

    (2)强制清算资质。只有被编入的管理人名册的清算事务所才能成为法院指定的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或者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应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破产清算事务所必须被编制入管理人名册时,才能从事强制清算工作。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实质上也起到了管理人破产清算事务所从事强制清算工作的资质。

    (3)自行清算的资质。自行清算是由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等自己组织清算,无须外力的介入 。虽然这种清算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但从本质上属于公司意思自治范畴。如公司要聘请破产清算事务所进行清算,属其自愿行为,故对被聘请的破产清算事务所在破产清算事务所没有执业资质要求的情况下,不可能有特殊的资质要求。但是,一般情况下,如果一个破产清算事务所没有被编入管理人名册,就很难取得客户信任,也很难被其他企业聘请进行清算。

    另外,需要指出一点:编制管理人名册不是真正的资质管理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对于暂时未被编入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并不是完全否认其依法可以担任管理人的资格,之所以未被编入名册只是由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对管理人数量的客观需求有限,而只能从可能均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中择优先行确定一部分人担任管理人工作。” 由此可见,未被编入名册的破产清算事务所并不当然没有从事破产管理和强制清算工作的资质。对于自行清算来说,更无法律法规对破产清算事务所设置限制。故破产清算事务所被编入各地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只是资质管理的一种替代管理模式,但与真正的资质管理是有区别的。

    3、破产清算事务所进入管理人名册的程序:

    既然各地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实际起到了管理破产清算事务所资质的作用,那么破产清算事务所如何才能被编制入管理人名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要求,破产清算组要被编入管理人名册,首先,要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2、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的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3、业务和业绩材料;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其次,由人民法院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根据本辖区情况,结合其执业业绩、能力、专业水准、社会中介机构的规模、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等因素制定管理人评定标准,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的具体情况评定,确定哪些机构可以编入管理人名册。

    综上,现行法律法规对破产清算事务所本身执业资格并没有要求,各地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实际上是对破产清算事务所资质进行了管理。破产清算事务所没有被编入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不可能真正开展业务,也不可能被社会公众认可为破产清算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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