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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联企业破产实质合并原则的确立

作者:刘文 杨绍 时间:2013-03-10 阅读次数:13426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摘要:在关联企业中,控制公司通常会利用内部的特殊关系,在成员公司之间不正当输送利益、转移资产,以达到逃避债务、转嫁风险的目的。当此类关联企业破产时,如果适用实质合并原则,将关联企业集团进行整体清算,能有效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保障各当事人之间实质上的公平。我国虽然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实质合并原则解决多起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但在立法上并未对其予以规定。这一现象有违我国遵循成文法的司法传统,不利于司法的统一。为实现各债权人之间的实质公平,提高关联企业破产审理的司法效率,规范关联企业破产行为,我国应在立法上确立实质合并原则,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该原则的滥用。

    关键词:关联企业  破产  实质合并原则

    实质合并原则,也称实体合并原则,是指将破产关联企业的资产与债务合并计算,并且去除掉关联企业内部的债权和担保关系,完成前述合并后,即将合并后之破产财团,依债权额比例分配予该集团之所有债权人,并不细加追究该债权是哪一成员公司所引起。①实质合并原则在美国通过一系列案件的审理被确立及完善后,迅速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发展开来。目前,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质合并原则已成为关联企业破产中解决疑难法律问题的重要制度。

    虽然在我国现有立法上,实质合并原则还是一片空白,但合并清算作为一种新的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模式,已经正式进入我国的司法实践层面。②这种法官“超越”法律判案的作法,对我国这样一个遵循成文法传统的国家,是存有瑕疵的。同时,立法上由于没有确立实质合并原则,相关规定缺失,致使关联企业合并清算的适用要件及管辖法院等不明确,难免各地法院各自为阵,影响了司法的统一。为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实质公平,提高关联企业破产审理的司法效率,规范关联企业破产行为,我国应在立法上确立实质合并原则,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该原则的滥用。

    一、我国确立实质合并原则的现实意义

    在关联企业中,控制公司滥用控制地位,不当干预成员公司的经营活动,会引发诸多法律问题:一是关联企业之间的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为关联企业内部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提供了空间;二是关联企业之间的控制和重大影响关系,对债权平等理念造成了冲击;三是关联企业之间的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给破产关联企业资产清理带来困难。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显然不能用一般企业的规制模式来对其加以解决,而适用实质合并原则却能有效规避这些疑难问题。因此,确立实质合并原则,对解决关联企业破产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有着极强的现实意义。

    (一)实现各债权人之间的的实质公平

    目前,我国的关联企业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成员公司间账目不清、资产混同、管理混乱及利益输送等现象极为普遍。如关联企业中多家成员公司同时或先后破产时,某一个或几个成员公司很有可能在控制公司的操控下,为了整个关联集团利益的最大化,或者其他公司的利益而牺牲自身的利益。此时,关联企业破产如果仍然坚持独立清算,必将以牺牲某些债权人的正当利益来使另一些债权人的利益不当增加,这与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价值理念相违背。而将破产的关联企业进行合并清算,各债权在统一的财产范围内按相同的比例偿付,即适用实质合并原则,则能有效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实质公平。

    (二)提高关联企业破产审理的司法效率

   首先,适用实质合并原则能有效提高时间上的效率。在我国,由于关联企业经营、管理的不规范,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健全,关联企业内部利润操纵、相互担保、欺诈逃债、隐匿资产等问题极为严重,致使各成员公司间的账目混乱、资产严重混同,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清理难度增大。同时,关联企业内部的关联交易又常常伴随着不公平性、复杂性、隐蔽性等特征,无疑增加了在关联企业破产中资产清理的难度。以德隆国际破产案件为例,债权人申报债权的80%为担保债权,其中绝大部分是德隆国际为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③在这种经营不规范的关联企业破产中,如果适用合并清算,避免了内部成员公司间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清理、担保合法性的审查等繁琐任务,极大地减少了工作量,简化了工作程序,从而有效的提高了破产清算的时间效率。

    其次,适用实质合并原则能有效提高经济上的效率。在关联企业破产中,如果各成员公司的破产清算分别独立进行,各公司都要组建独立的管理人,占用的是多重的资源,支出的是多重的费用,却很大程度上只是在重复相同的工作,必然导致破产清算成本增大。但是,采用合并清算的方式,只成立一组管理人,债权申报、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均统一进行,可以有效降低人财物等方面的消耗,降低破产清算的成本,从而提高案件审理的经济效率。

    最后,适用实质合并原则能有效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关联企业破产中,往往伴随着员工队伍庞大,安置、维稳等方面的任务繁重,以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难度大等问题,从而使社会问题与法律问题交织在一起。如果适用传统的分别破产、独立清算,因难以一次性理清并解决各债权债务关系,难以公正保护关联企业中所有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从而容易引发一些不利于社会和谐的因素。而通过合并清算,将关联企业中各成员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合并,让所有债权在同一个破产清算程序中按同等比例受到清偿,既兼顾了各方主体的利益,也让已经破产的关联企业彻底退出市场,④不给社会留下悬而未决的疑难法律问题,从而实现案结事了,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有效保护跨国公司破产中国内债权人利益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子公司的现象日益普及,外国公司及其在我国的子公司破产案件也将随之出现。外国一些控股母公司利用其控制性的优势地位,与子公司发生频繁的关联交易而对其拥有巨额的债权,一旦母子公司同时濒临破产,母公司就会利用控制权将子公司财产转移出去,使子公司完全成为空壳,处于无产可破的境地。而实质合并原则的确立,将有效规制跨国公司破产清算中的不法行为,切实保护我国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四)规范关联企业破产的诉讼活动

    我国是遵循成文法传统的国家,法院的裁判应以成文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实质合并原则作为一种新的关联企业破产解决模式,已正式进入司法实践层面,但在立法层面还未予以规定,司法界也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这种状况可能导致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一些违法经营,资产严重混乱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不能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二是在我国这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判案的成文法国家,因欠缺一定的的成文法支持,其判决的合理性存在一定的瑕疵;三是由于对该法理缺乏深入的理解,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使得合并清算的适用范围、管辖法院等不明确,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一致,影响了司法的统一性。

    在西方国家,关于实质合并原则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都已有很长的历史,在适用该原则的法理依据、适用的基本条件、基本程序及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已经形成比较系统的理论体系,因此,我国应积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关联企业破产的特征,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使民众的诉求和法官的判案都有明确的法律可依,进而依法规范关联企业破产中适用合并清算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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