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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婷婷: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作者:任婷婷 时间:2013-03-11 阅读次数:1017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

    (一)破产观念的形成提供了思想基础

    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一些学者忧虑国民将产生反感,而不予接受,中国的某些传统文化心理可能成为个人破产制度、特别是破产免责主义确立的障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大量现代法律制度引入我国,公平、平等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旧有的制度及思想障碍如今已经逐渐淡化,并不会构成破产制度的巨大阻碍。如今,企业破产中,各债权人无论国有企业或者民营企业还是个人都处于同等地位,并无不同。

    (二)《企业破产法》带来的新制度提供了实施条件

   2006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公布实施,从而结束1986年制定的试行了20年的旧法。新破产法进行了重大革新,从立法理念进行根本转变,在条文上也进行了细化,并且引入了许多新的制度。特别是新法将原先的破产清算组制度改为破产管理人制度,将原先单一的破产清算程序扩充为清算程序、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三个互相独立又相互可以转化的程序,这对个人破产法的实施有重大意义。

    新破产法三审草案中曾允许商自然人破产,虽然通过稿时已被删除,但从中看出已经包含了一些重要的个人破产制度,如许可免责制度、自由财产制度、失权制度和复权制度。为今后的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

    (三)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了配套措施

    因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财产登记制度,并且目前全国信用体系也没有建立,一些学者提出我国目前不宜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事实上,我们顾虑的影响个人破产制度出台的两个前提条件其限制性并不存在,或者说并不严格。尽管我们目前存在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与信用体系不完善的问题,但这种问题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一定要制约个人破产制度及其立法的出台,财产登记与否并不是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前提条件。而且我国也正在抓紧进行个人财产制度建设,2000年4月1日起发布并实施《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一改以往采取的个人存款记名制。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筹划出台一些有利于掌握个人财产状况的政策和法规,如已出台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等。我们期待个人财产管理制度早日完善,以促进个人破产制度的施行。

    由此可见,在从理论上否定自然人破产制度不存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仅仅从实践的角度来否定自然人破产制度也不够充分。虽然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具有相当的差距,存在一些不足,但我们毕竟能够看到已有美好的发展前景。法律的制定不能仅仅局限于眼前,而应当带有一定的超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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