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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婷婷: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作者:任婷婷 时间:2013-03-11 阅读次数:1017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构想

     首先,应该建立债务人、债权人之间的和解程序,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协议,那么对于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国家都是非常有益的。因为这可以减少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后所花费的各种破产费用。

     其次,破产清算作为一个国家必不可少的程序我国当然也应该制定,并且,我国要实现用个人债务人的未来收入进行偿债也是完全可能的。

     第三,“最优的个人破产制度安排”是适合我国的个人破产方式。

     基于上述方向,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构想是:

    l、债务人与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的同时,应该同时向法院提供自己的财产清单、未来的收入状况、每月必须的生活费以及债权人的名单等。如果是债权人提出申请,则需要证明债务人确实已经不能偿还债务,并且要出具证据证明自己拥有债权。

    2、法院要先对债务人、债权人出具的各种材料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如果材料确实属实,则开始破产程序。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将不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进行单独的偿债要求,并且要保证债务人不会进行投机行为对自己的财产进行转移。

    3、法院确定了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之后,划分出债务人用于维持生计的豁免财产。我国的豁免财产主要有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财产。第二部分为保障破产人重新开始的基本财产。因为我们不仅要求债务人要用除豁免财产之外的现有财产偿债,还要求用其部分未来收入偿债,因此,应该扩大豁免财产水平占总现有财产的比例。

    4、在确定了豁免财产之后,要求债务人开始按照个人破产制度的要求用自己的部分现有财产以及部分未来收入偿债。并且建立专门的破产财产监控机制来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监控。这时,首先需要确定的是债务人的偿债比例,因为假若是要求债务人全额偿债,则申请个人破产与同意和解是没有差异的,而之所以申请个人破产就是因为和解没有达成,那么这时法院可以规定一个偿债的比例。这个折扣的确定一方面是为了促进债务人偿债的积极性,并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现有债务的80%作为偿还折扣是一个较好的选择。接下来需要确定的就是未来收入的多少进行偿债。可以假定要求债务人用其未来收入的比一半进行偿债,而自己可以保有一半的收入。当然,这个比例是最低限度,如果债务人倾向于用更高的比例偿债以缩短偿债期限,也被允许的。在法院的主持下,债务人、债权人按照最终制定的比例进行偿债,这时,法院应该对债务人的收入情况进行监督,并监督债务人是否按时偿债,直到最终偿还完债务为止。

 

【注】婷婷, 女,毕业于北京大学,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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