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学术研究 > 破产清算

构建中国特别清算制度的探讨

作者:侯继山 时间:2013-03-16 阅读次数:1331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2)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公司清算进行审计、评估的权力。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清算人大都能够自觉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审计机构等中介组织对公司的资产情况进行核实和评定。而在我国,许多中小公司在这方面的法制意识十分淡薄,有关市场中介机构的行为也不够规范。大量公司清算都是在未经审计或是在经过虚假审计的情况下完成的,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严重侵害。因此,我国的特别清算制度中就有必要赋予人民法院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公司的财产价值和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严格评定和审计的司法权。特别清算有别于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只是对公司清算进行适度监管,公司自身在有关的清算事务上仍然具有一定的自主权。     因此,人民法院在决定委托哪家中介机构参与清算时必须先征询公司清算人或清算人会的意见,而且应尽可能尊重公司的意愿。如果中介机构和公司或公司的股东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法院可另行指定中介机构。 

    (3)采取保全措施的权力。为保障特别清算的顺利进行,法院应在特别清算中有采取保全措施的权力。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非法财产转移。法院可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在公司特别清算过程中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公司的财产,禁止记名式股份的转让等等。证据保全的目的则是为了便于查清与清算有关的事实,法院可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清算公司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公司的资产账簿、财产清单等,这样有助于法院查明清算公司真实的财产状况及明确清算义务人或清算人的责任。

    (4)选任、解任公司清算人、检查人及监理人的权力。当清算人有不适当履行其清算职责,不尽清算义务或有重大过失等情形时,法院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解除清算人的职务。同样,当清算人因解任、辞任或需增加清算人员时,法院可以补任清算人。鉴于公司清算本身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法院在特别清算程序中,可依职权或依申请,聘请对公司业务具有专门学识和丰富经营经验的非利害关系人为检查人,对公司财产状况进行必要的检查,以检查公司的业务及财产。

    (5)对协议的审核和确认的权力。

    由于公司清算人或者债权人会议提出的协议涉及到全体债权人债权的清偿程度,因此债权人会议对于协议的决议关系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为防止多数债权人利用债权人会议而侵害少数债权人的利益,法律除了要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程序有严格的规定之外,还应规定当协议被通过后,须经过法院的审核与确认后,协议方发生法律效力。

    (6)特别清算程序的中止和终止权

    特别清算程序因公司清算出现了严重的障碍而启动后,如果发现障碍已经消除,没有再继续进行特别清算程序的必要时,为了保障公司对清算事务的自主性,减少不必要的清算支出,法院有权裁定中止特别清算程序,使公司复归到普通清算程序中去。另外,法院裁定终止特别清算程序的情况有两种:一是特别清算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发现公司的财产确实不足以清偿债务,而且经过一段时间,债权人会议和公司之间仍然无法达成协议,那么法院就应宣告公司破产,公司特别清算程序终止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二是特别清算过程中,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了清算人提出的协议,并且该协议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此时清算的主要任务已经完成,法院即可裁定终止特别清算程序。

    应当指出的是,针对上述第二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中 作出了相似规定,允许清算组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方案,经法院认可后终结清算程序。该规定既避免了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的繁杂和不经济,又可以司法权力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是我国清算法律制度上的一大进步。但是,该司法解释从效力层级上来说属于法律解释,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其次,终结清算程序后,公司是解散还是可以继续存续经营,以经营所得偿还债务?另外,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效率的角度来讲,除由法院指定清算组的情况下,自行组织的清算是否也可以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方案?我们期待上述问题能从立法的层面上有所突破,既能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让清算程序更为快捷,更好的保证经济的繁荣和有序。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健康的交易秩序和完善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公司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的必经途径,对于维护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针对现实中大量公司规避清算、恶意清算、算而不清的现象,应当在我们国家建立起特别清算制度,强化法院对清算程序的介入和干预,利用司法公正性和终局性的特征切实维护好国家、股东、债权人、职工等的相关利益。

 

【注】侯继山,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一页 1234 下一页 >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