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学术研究 > 破产管理人

关于管理人报酬相关问题研讨

作者:张海 何意 时间:2013-03-29 阅读次数:774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四、对《报酬规定》的建议意见

    根据实践工作的感受,对《报酬规定》提出以下建议意见:

    (一)增加《报酬规定》中管理人报酬比例的下限,如不超过100万部分,在5%-12%确定,超过100万不足500万部分,在4%-10%确定,以此类推,这样,各地人民法院在确定管理人报酬的时候,即便按照最低的比例确定,也能保证管理人的基本收入,同时也能面对债权人的质疑。

    (二)设立管理人最低报酬保障体系。设立管理人报酬保障基金,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支付管理人报酬后,按管理人报酬的比例提取一定的基金,作为支付那些承担无产可破案件的管理人的基本工作开支。

    随着破产制度的日益完善,作为行业从业人员,我们相信,管理人行业和队伍也会进一步完善和成熟。

 

【注】张海, 重庆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何意,重庆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副经理。

< 上一页 12 下一页 >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