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管理人报酬相关问题研讨
作者:张海 何意 时间:2013-03-29 阅读次数:774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四、对《报酬规定》的建议意见
根据实践工作的感受,对《报酬规定》提出以下建议意见:
(一)增加《报酬规定》中管理人报酬比例的下限,如不超过100万部分,在5%-12%确定,超过100万不足500万部分,在4%-10%确定,以此类推,这样,各地人民法院在确定管理人报酬的时候,即便按照最低的比例确定,也能保证管理人的基本收入,同时也能面对债权人的质疑。
(二)设立管理人最低报酬保障体系。设立管理人报酬保障基金,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支付管理人报酬后,按管理人报酬的比例提取一定的基金,作为支付那些承担无产可破案件的管理人的基本工作开支。
随着破产制度的日益完善,作为行业从业人员,我们相信,管理人行业和队伍也会进一步完善和成熟。
【注】张海, 重庆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何意,重庆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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