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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中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

作者:薛鹏 朱磊 时间:2013-04-04 阅读次数:12476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四、律师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可以起到以下各方面作用: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即在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即要从债务人处接管其全部财产以及与财产相关的各类账簿、文书、资料、印章等,以便正常开展破产事务,保证债务人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管理人为了依法办理破产事务,要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包括现有各类财产总额、对外承担的债务、对其他企业享有的债权等进行全面的清理清查。在此基础上,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作为以后工作的参考或依据。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

    4、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在破产事务处理过程中,有时对于某种债权债务纠纷、财产诉讼等需要债务人派代表参与。由于管理人已正式接受债务人的财产与事务管理,此时管理人已是债务人财产的现实占有者,故涉及这方面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应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

    5、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即根据债权申报情况或破产事务办理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提请召开债权人会议,决定或讨论破产有关事项。

    6、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计划后,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债务人无力提出重整计划的,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为保证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有权提出重整计划并组织实施。

    7、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使破产财产通过最有效的方式变价实现价值最大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以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办理破产财产变价事务,依法处置破产财产。

    8、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后,由律师事务所执行。

    除了以破产管理人的身份提供以上服务外,律师还可以在其他多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如:

    1、在破产申请中的作用

    由于在破产的申请程序中,将过去的政府审批转化为法院的立案审查,无论是对于债权人申请破产,还是对于债务人申请破产,申请的文件的准备、以及对申请是否会得到法院的认可,都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判断和准备。这就好比在重大疑难的诉讼中,应当由专业律师来准备诉讼资料和判断是同样的道理。 

    2、资产处置中的作用 

    在破产资产的处置中,涉及对各类资产性质的界定,对各类合同的履行和解除,对企业的债权的回收和债务的认定,这些工作的最重要的方面就是依法进行,这就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专门的业务技巧。从全国律师所从事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的类别来看,律师主导资产的处置工作驾轻就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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