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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破产法体系确立衡平居次原则

作者:赵 卿 时间:2013-04-03 阅读次数:1150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论我国破产法体系确立衡平居次原则

——以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为视角

赵  卿

    摘要: 我国现行破产法施行前,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整整试行了二十年,在现行破产法立法前学界就有借立新法确立衡平居次原则的呼声,但现行破产法局限于单体企业破产而设,未能确立该原则。然而随着当今经济社会的发展,关联企业迅速发展,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破产领域中,关联企业特殊的企业结构、经营方式和避险模式已引发了诸多的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现行破产法仅以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来约束关联企业的破产债权,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更无法有效的保护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外对关联企业破产的处置主要有三大方法,即法人人格否定、实质合并、衡平居次。本文通过对国外先进经验和先进方法的分析与借鉴,从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讨论我国破产法体系确立衡平居次原则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并从立法设计和司法实务角度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的完善开拓思路、提供借鉴。

    关键词:关联企业破产;衡平居次;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

    一、关联企业的破产难题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是立足于单体企业破产而立的,立法时并没有考虑企业相互关联、相互控制、相互影响的情况下破产程序如何进行,这是现行破产法的一大缺陷,也造成人民法院在审理关联企业破产中法律依据方面的先天不足,关联企业的破产中出现大量的法律难题。

    1、关联企业特殊的企业结构、经营方式、避险模式为其转移、隐匿资产提供空间

    关联企业一般内部结构复杂、存在多重的控制与受控关系,且整个关联集团的管理控制趋于一体化、集中化,许多受控企业在表面形式上即法律上仍为独立主体,在实际上却丧失了其独立意志,受控企业往往成为控制企业的经营手段、经营工具、经营部分。在这样的控制与受控的情况下,关联企业的资金调度甚至资产转移就很自然的变的极为隐蔽,甚至极不规范,这就为关联企业转移、隐匿资产和规避风险提供了空间,反映到破产程序,关联企业为逃避债务就可以很方便的选用恶意破产或者欺诈破产的方式,而债权人的利益必将受到极大损害。

    2、关联债务、关联担保

    关联企业破产,必然存在大量的关联债务和关联担保,而且往往外在表现为数额巨大、交易频繁、关系复杂、范围广泛,关联债务、关联担保充斥的背后,必然是控制企业对受控企业的资金辖制和利润操纵,甚至是基于控制关系之下的资产混同。关联企业进行破产时,关联债务、关联担保与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和担保得到平等对待,关联企业通过设置关联债务、关联担保,就可以尽可能的为整个关联集团减少损失,这样也势必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3、新型关联企业出现

    壳公司,是指具备法律上认可的公司形式要件,但实质上并非公司的登记股东出资,而是由实际控制人出资并由实际控制人绝对控制管理的公司。从发生学的角度分析,壳公司对于关联企业的存在意义主要为逃避税收和规避监管,随着壳公司的发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关联企业集团通过壳公司在破产程序中来减少自身损失、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离岸公司,是指在离岸法区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地政府对此类公司没有任何税收,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费,具有高度隐蔽保密、减免税务负担、没有外汇管制三大特点。我国当今大多的离岸公司是在境外(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地居多)设立公司,用以在境内投资设立新公司或者收购兼并境内公司,以迂回方式实现对境内企业的控制。

    “壳公司”和“离岸公司”是当今关联企业发展的新型、典型途径,随着此两种公司类型的出现,使关联企业的企业结构和关联关系进一步复杂和隐秘,资金流转更难查明和理清,加大了破产案件的审理难度,大大增加了债权人的求偿风险。

    在现行破产法立法前学界就有借立新法确立衡平居次原则的呼声,而且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2004年4月,屯河股份、合金投资、湘火炬这三支德隆系老三股连续跌停,德隆系关联企业集团危机全面爆发,后经两年时间的努力,采用整顿、注资、托管、兼并等多种手段,德隆系关联企业集团仍然未能扭转颓势,无奈于2006年启动破产程序。德隆系关联企业集团属于典型的“类家族企业”型关联企业集团,德隆系下属三大集团企业(德隆国标、新疆德隆、屯河集团)、两大证券公司(德恒证券、恒信证券)、诸多核心企业(德隆房地产、德隆金融租赁、南京国投、上海星特浩等)于2006年先后进入破产程序,成为我国近年来最为典型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例。德隆系企业破产,集中体现了关联企业破产所面临的各种难题。内部结构复杂,德隆系所属企业逾300家,涉及的上市企业逾40家,从属、控股、持股等各种关联方式交叉存在,内部结构极其复杂;关联债务、关联担保充斥,仅德隆国际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中逾八成为担保债权,而在此八成担保债权中逾九成是为德隆系企业做的担保;德隆系三大集团企业共设立控制60余家壳公司,壳公司成为其规避监管、实现收购、达到控制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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