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法中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
作者:薛鹏 朱磊 时间:2013-04-04 阅读次数:1247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摘要:破产法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各方利益冲突的焦点。因此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对于实现破产债权,保持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利益平衡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也是指导律师在破产管理程序中发挥作用的有效标杆。
关键词:破产制度、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律师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
一、破产制度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因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重整、和解或清算等法定程序,使债务得以延续或公平受偿的债务清理制度即为破产制度。
破产制度促使经济关系人对资产进行重组,充分优化资源的配置,以期实现脱胎换骨的作用,也同时将关系人因经营失败所造成的损害抑制在有限的范围内。因此,破产制度对维持社会经济生活的健全性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以传统法律的眼光看来,破产是一种对债务人全部财产概括的清偿执行程序。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是整个破产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这是一项涉及各方利益冲突的艰巨任务,需要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来完成,该机构或人员即破产管理人。
二、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机构,一般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依法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清算事务,以及破产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的专门组织。对此,各国破产法或商法典中均有规定,但称谓各不相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为“破产财产管理人”、“破产管财人”,英美法系国家一般称为“破产信托人”。
破产程序能否公正、高效、顺利地进行,与破产管理人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整个破产程序甚至被视为是以破产管理人为中心而推进的,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对破产能力作了统一规定,其中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着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由其可以明确看到,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为破产程序启动的资格,我们从中可以看到破产法主要是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当债务人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债务人或债权人或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有权利向人民法院启动破产程序。当然,破产法也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如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设立,保护债务人利益也即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获得成功,其最大受益者仍是债权人。
作为破产管理人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与分配,实质是将企业财产管理的权利赋予管理人,即由管理人取代债务人企业的管理机构,成为管理企业的灵魂人物和决策者。破产管理人这些具体工作的实质就是在法院的监督下,将破产人的财产依法公平地清偿给债权人,了结破产人有关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最大可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管理人是一个责权利结合的独立组织,他既独立于破产人,也独立于破产债权人。因为,企业一旦被宣告破产,企业的财产成为以破产清算为目的而存在的独立财产。该财产存在的目的便是为了公平地清偿给债权人,破产人失去对该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利。在该财产清偿给债权人之前需要一个组织对其进行管理,同时代表其对外进行各种法律活动,这个组织便是管理人。他承接了破产宣告前的债权债务关系, 承受了破产宣告后新的债权债务;它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着它所代表的财团,代表其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决定内部管理事务和日常必要开支;当有行为侵犯到破产财团的利益时,管理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来维护财团利益,如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有损于破产财产的行为,并有权追回因这些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即便是破产企业中的董事、监事等利用职权从企业非法获取的财产,管理人也应当追回;且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由破产财产中清偿等等,以上种种论述表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该程序终结前这一段时间内,管理人实际代表着破产人的财产,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行使着破产法赋予其的一系列职能,破产财产的增长不仅能使债权人获得更多清偿,而且管理人也会按照比例获得更高的报酬。只有这样,管理人才会最大限度地收集法定的破产财产,维护破产财团的各项合法权利,保持破产财产合理的价值构成,即而最大程度充分地满足债权人的清偿要求,从而实现破产法所追求目标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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