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跑路公司破产研究(一)
作者:尹秀超 时间:2013-05-07 阅读次数:1043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公司跑路原因
根据野村证券的介绍 ,1963年日本中小企业跑路逐渐增多。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时的韩国公司,也发生过大量公司跑路现象。2008年开始集中发生在中国的公司跑路现象,则有诸多原因。从经济角度讲,宏观层面,世界经济处于衰退周期,多国陷入债务泥潭,急需从外国抽回资本自救。另外中国正面临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换代,以出口导向型和投资拉动型为特点的经济增长方式面临着向以刺激消费,拉动内需的方向转型,本币对美元的汇率处于上升通道,这些现象与70年代的日本和 90年代韩国发生公司跑路时的经济特征有诸多惊人相似之处。但 2008 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经济危机后,中国政府实施的增加4 万亿投资计划的超凯恩斯主义货币政策加速了通货膨胀,中国各类生产成本急速攀升,随后央行为抑制通胀,实施紧缩银根政策,迫使商业银行提前收贷,公司偏向民间高息借贷,加剧金融生态环境恶化。由政府限定最低用工标准的做法增加了企业劳动力成本,影响了企业盈利水平 ,这些因素都对跑路公司所处经营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中观分析,出现跑路现象的公司大都属于出口导向型制造业。制造业空心化早已在中国呈现。经济危机一来,外部需求下降,立即放大了制造业空心化问题。而东南亚国家大力发展轻纺织业的经济政策使得中国在国际轻工纺织产业链分工中逐渐失去比较优势,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开始将生产线外迁;微观上,出现跑路现象也跟东亚公司家族式儒家集权管理文化导致股权融资困难,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有关。大量文献研究证明,这些现象非常容易增长企业家过度自信、盲目多元化扩张,并最终对公司财务绩效产生负面影响。按照经济学理性经济人的观点,公司股东和管理者选择跑路都是在现实约束条件下理性的选择,因此跑路现象从侧面说明中国在公司退市制度供给方面存在缺陷,如社会没有建立起容忍失败,鼓励重生的文化,过度注重对债权人利益保护而未能尊重困境中的债务人和股东合法权利和利益。事实上从公司金融角度看,两者都是公司的资金融入者,应当给予同等法律尊重;另外,由于目前中国公司跑路较破产重整或者解散清算承担更低成本的法律责任,如果选择有序退出市场会反而增加了跑路者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从法律上看,公司跑路主要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跑路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涉嫌非法集资、抽逃注册资本、挪用资金、偷税漏税、票据诈骗以及产品质量存在严重缺陷等刑事犯罪,为逃避刑事制裁或者民事责任而卷款潜逃;
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本来应当是现代公司法人生存和发展的最低道德标准和法律义务。但在片面理解不管是白猫黑猫,只要能抓到耗子就是好猫的政策下,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过于急功近利,注重短期效应。另外中国金融体制僵化,资本市场尚未完善,融资市场不发达。商业银行信贷政策偏好国有企业,官员普遍寻租,税负过重。经济学“劣币驱逐良币”理论揭示出这种经营环境负面影响的严重性。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在与国有企业不能公平竞争的环境中,久而久之不愿意守法经营,开始投机取巧,故意降低企业生产质量标准,减少成本支出,采取各种违法甚至犯罪手段,逃避外汇监管,转移境内资产,一旦东窗事发,便卷款潜逃。
第二类是官商勾结背景下的债权人发现跑路公司出现财务危机不能正常偿还高利贷时,不能理性维权,导致跑路公司股东和管理层不敢面对债权人;
以温州等地为代表的江浙一带公司大量出现跑路现象,背后一个原因就是当地民间信用体系十分发达。上百万元的借款甚至不需要事先打个借条,只要一个电话,就会有人把钱送上门来。看是信用发达,实则这是以家庭、亲属、关联公司互联互保为前提。由于利率丰厚,有的高达3分,不少政府官员和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参与其中,例如在温州市永嘉人施晓洁涉嫌非法集资13亿元,2011年9月21日跑路后被警方抓获的案件中发现,有80%的借款来自温州公务员;2012年07月29日中国21世纪报道又披露了重庆市煤炭安全监察局向被监管者发放高利贷的腐败窝案。事实上这种政府官员参与发放高利贷的现象在内蒙古鄂尔多斯甚至东北三省这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也有存在。
这种官商勾结背景下的民间非法集资和高利贷不仅严重干扰了金融秩序,而且仿佛让公司吃了毒品,欲罢不能,无心从事实业生产,纷纷转向资本运作,越陷越深,一旦不能按期偿付利息,甚至出现本金偿还风险时,盘根错节的强大势力一般不会选择耗费时力的正统维权程序,而会选择潜规则下更为简捷并且更有“威慑力”的黑社会手段。彼时不仅跑路公司无法维持正常经营秩序,甚至法定代表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生命安全都随时面临被侵害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公司由于受到恐吓、威胁而不得不跑路。在互联互保的信用体系下,某一个环节一旦出现资金断裂,公司跑路,就会引发整个信用担保链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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