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跑路公司破产研究(一)
作者:尹秀超 时间:2013-05-07 阅读次数:1043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第三类是社会没有提供帮助跑路公司摆脱困境的有效、明确的制度供给,以及跑路公司不能及时获得救济途径和法律援助的相关信息。
中国长期以来,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政府经济管理部门,都偏好关注公司的设立,没有给予公司出现困境后如何有序重生和退出市场给予同等注意。但这些制度都是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2008 年 1 月 15日废止)以及各省市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都曾经规定,债权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特别清算程序的,需要有政府主管机关主持参与。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主管机关却长期以无强制执行能力为由,长期消极对待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清算程序而并不积极。我们知道《日本商法典》、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韩国商法典》等法律都规定了公司破产重整和解散清算程序,其解散清算不仅包括任意解散清算,而且对行政强制解散清算和司法解散清算都做出了可供实际操作的法律规定。
又如,原来中国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关于公司注销登记制度与公司自愿解散清算甚至司法强制清算后的注销登记制度存在冲突。工商部门依据公司连续两年不按期参加年检注册的事实便可吊销其营业执照,中国国家工商总局 2002 年《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终止。这给一些公司控制人造成错误理解,即只要故意不参加年检,企业就会被吊销营业执照,只要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公司就不存在了,即使拖欠的债务未能偿还,债权人也没有办法。事实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第 23 号和 24 号等答复中已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诉讼主体资格仍然有效,并应当依法清算。只有清算结束并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后,法人才归于消灭。可见司法机关与行政主管部门两者规定并不一致。
美国是世界上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发端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经济衰退。但在这轮经济危机中,美国的公司没有发生公司跑路潮,却发生了破产保护潮。因此,没有明确、高效的破产重整和解散清算制度,不仅侵害了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事实上也对公司所有者造成了损害,更为一些不诚实守信主体提供可乘之机,可以说制度缺陷激励了一些股东故意借解散之机逃避债务和法律义务,而明确、高效的破产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也对公司管理者和股东提供破产保护,尤其是债务人有机会通过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排它性提出破产重整计划的权利,为债务人摆脱债务负担,调整资本资产结构和经营策略提供机会。

2005-2009年,中国工商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数量188.91万户,注销企业数量204.91万户。

三、公司跑路危机的救济途径
虽然公司跑路有各种原因,应对公司跑路也有相对应的不同办法。但从法律角度讲,公司无论由于何种原因遭遇跑路危机,都会发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甚至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破产法》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精神,无论是公司作为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可以根据跑路公司的具体情况,选择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和自行解散清算、强制解散清算等法律程序及互相之间的转换程序,为危机公司提供一个债权人与债务人有序沟通的平台,让公司不要仅仅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将仍然具有整体营运价值的公司陷入绝境。即便有些程序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进入清算程序,也可以通过公平、有序的清偿,彻底结清所有债权债务关系,避免失去有限责任的庇护甚至反而承担刑事责任。(未完)
【注】尹秀超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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