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不能转破产立案实务研究(二)
作者:孙静波 张进 时间:2013-05-15 阅读次数:834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案件受理后的程序衔接
受理破产案件后,在执行法院与破产法院、破产法院内部各庭室间的衔接上仍应遵循一定流程。
1.案件转由审判庭审理
对于执行不能转破产案件的审理也有不同观点,如认为可由执行庭直接宣告破产,案件转由审判庭继续跟进;或认为由执行庭直接办理破产案件。
对此,笔者认为,首先,这两种模式均人为排除了立案审查这一必要环节,与现有破产法规定不符,也与立、审、执相分离的法院内部职能分工定位相冲突。
其次,术业有专攻,执行与破产涉及的法律专业领域差别极大,对承办主体专业技能的要求也大相径庭,因此破产法官可能不熟悉执行案件的办理,执行法官也未必适合破产案件的审理。
因此,执行不能转破产案件应在完成立案审查、裁定受理后,经由立案庭转入对应审判庭审理。
2.执行法院的诉讼释明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可能难以认同进入破产程序,因为如果其债权通过个案执行可能获得全额清偿,但如经由破产程序与其他债权人接受平等清偿,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率难以达到100%,经济风险无疑增大。针对由此导致的失衡心理,执行法院有责任在依法出具终结执行裁定书的同时加强释明,明确告知当事人在确无可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执行已陷入僵局,如拖延破产只能导致债务人资产的继续流失或价值弱化,反之尽早启动破产,还能挽回部分损失,从而引导其冷静思考、理性决策。
3.卷宗财物的移转
执行庭(或执行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裁定书后合理期限内,应将其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掌握的涉及债务人资产状况等卷宗材料移送破产承办庭,避免重复劳动,同时,还应将执行中控制的债务人财产移交管理人。如:相关财产保全措施应及时解除,但在解除之前应与破产法院做好衔接工作,避免债务人利用时间差转移财产;其他仍在进行中的涉及债务人的执行案件也应中止,并与破产法院做好沟通对接工作等等。
4.执行异议的处理
在执行以及执行不能转破产过程中,如案件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由执行法院先就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予以分别处理。
一是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异议,告知当事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表达诉求,不影响执行不能转破产的进行。
二是对执行标的权属提出异议,由执行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告知其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表达诉求,同时不影响执行不能转破产的进行;理由成立的,中止执行,暂不进入破产程序。
三是对执行行为合法性提出异议,由执行法院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处理,不影响执行不能转破产的进行。
五、相关立法建议
对于执行不能转破产案件,建议将来在完善破产法司法解释时增加如下规定:
1、执行部门在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经穷尽全部执行措施认定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应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并书面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股东可依据破产法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同时书面告知迟延破产的风险。
2、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股东持终结执行裁定书和破产申请书等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间内裁定是否受理。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并指定管理人后,应将受理裁定书送达执行部门。执行部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应将涉及债务人的卷宗材料移转给破产案件审判庭,将掌握的债务人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并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申报破产债权。
【注】孙静波,女,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
张进,男,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市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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