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法中破产和解程序的适用
作者:尹正友 张兴祥 时间:2013-05-30 阅读次数:279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1.中国法下的破产和解程序的启动于破产债权人的申请。中国《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债务人申请和解的,应向法院提交破产和解申请书和和解协议草案。和解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和解协议草案是债务人在申请和解时,说明和解意图以及和解条件的法律文件,应说明清偿债务的来源、清偿债务的办法、清偿债务的期限,如债务人请求减少债务清偿的,应当在和解协议草案中写明减少清偿的债务种类、数额或比例,以及在可能条件下为债务清偿提供的担保等。同时,债务人还应当向法院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障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文件。
2.债务人提起的和解申请经法院裁定受理后,和解程序开始。根据中国《破产法》第96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人民法院对和解申请进行的审查仅限于形式意义的审查,是否具备和解的实质条件由债权人会议审议决定。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和解申请,审查不合格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申请人驳回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10日内提起上诉。如果法院审查后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裁定和解,并予以公告,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债务人直接申请和解的,法院在收到全部合格申请文件后,应当在15日内裁定。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申请和解的,法律未规定是否受理和解申请裁定做出期限,法院应当视案件情况对和解申请及时作出裁定。
3.和解程序开始后,债务人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通过。根据中国《破产法》第97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需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根据新《破产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和解协议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担保债权人不享有通过和解协议的表决权。
4.表决通过后的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后生效。和解协议通过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成立,但其生效还需经过人民法院的认可。《破产法》第98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人民法院审查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时,主要审查:(1)内容上,和解协议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是否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的内容,有无损害少数债权人利益,是否违反公平清偿原则;(2)决议通过程序是否合法,表决票数及债权额统计有差错,表决中有无欺诈和胁迫等现象;(3)债务人有无和解诚意,和解目的是否正当,和解协议是否存在有预计明显不能实现的情况等。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及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在审查中发现和解协议存在问题的,可要求当事人改正;不能改正的,可裁定不认可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5.除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和解程序外,新破产法还规定了和解程序外的和解,即自行和解,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并经法院裁定认可而终结破产程序的活动。根据中国《破产法》第10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此类自行和解可以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前的任一阶段。
债务人和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经人民法院认可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应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债务人不能履行自行和解协议的,则任一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协议,也可以申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如果债务人完全履行了自行和解协议,则债权人在自行和解协议中放弃的利益不得再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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