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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

作者:尹正友 张兴祥 时间:2013-06-01 阅读次数:306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1.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的期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允许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向法院或法院指定的机构申报债权的有效期间。各国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的规定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法定主义是指债权申报期限的长短有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受案法院不得予以更改。法院酌定主义是指债权申报期限的长短由受理案件的法院在法律规定的弹性幅度期间内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中国新破产法采取的是法院酌定主义。中国新《破产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如案件性质、债权人人数和种类、债权人地域分布等因素来确定期限。对于案件复杂、涉及面广的破产案件,确定较长的申报期限,以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美国破产法规定,依照第9章“市政债务的调整程序”和第11章“重整程序”进行的破产案件,债权申报的期限由法院指定。依照第7章“清算程序”和第13章“有稳定收入来源的自然人债务调整程序”进行的破产案件,债权申报的期限被限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日起90日内。

    2.逾期申报债权的后果

    在对未按期申报债权问题的处理上,中国采取的是相对效力主义,即债权申报期限无除斥效力,申报期限届满后债权人仍可补充申报受偿,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对在破产程序以前已经做出的各种决定,不允许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在提出任何异议。同时,该补充申报人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该补充人保人承担。根据中国新《破产法》第56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按本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在美国法下,因适用程序的不同,逾期申报债权将产生不同的后果。例如,在第7章下,延迟提交债权并非不被承认,而是劣后清偿。

    3.申报方式和内容

    在中国进行债权申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根据中国新《破产法》第49条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如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予以说明。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因其在提出申请时已提出清偿要求和相关证据,可不再申报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涉及债务人的未结诉讼中债权人,须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并说明债权已涉讼及受诉法院、案件名称等相关资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向该受诉法院通知破产案件受理事项,并请求其尽快审结。如在进行债权确认时,案件当事人对诉讼中的债权不在存有争议,该债权可以得到确认,则终结该诉讼,但对债权确认有异议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如该债权未得到确认,则原诉讼继续进行。

    在美国法下,无论是自愿破产还是非自愿破产,债务人都有义务提交债权人姓名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破产法典》规定债权人可提交债权证明材料,如果债权人没有按时提交债权证明材料,共同债务人或者债务的担保人,应当提供债权的证明材料;债务人、破产信托人应当提交债权的证明材料。《破产法典》之所以要求债务人在债权人没有按时提交证明材料时,承担提交证明材料的义务,主要是为了保护债务人。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是不可免责的且没有提交债权证明,该债权就不会获得破产分配。那么债务人就必须在案件结束后全额偿付债权。但是如果债务人提交了债权证明,不能免责的债权持有人就可以参与到破产分配,破产后的债务人的清偿责任会相应减少。

    当债务人提交债权人清单后,法院再向清单中的债权人发布破产案件通知。想参与清算分配的债权人可以提交债权证明材料。一般情况下,只有当债权是有争议的、或然的或者未清算的,债权人才应当提交债权证明。

    至于债权证明具体的形式、内容、程序要求等都在联邦破产程序规则明确予以规定,审理破产的法庭会发专门的债权申报书(Form)给债权人。在债权申报书中,债权人需要填写以下信息:债务人的名称、案件号码、债权人的名称和住所地等、债权的数额、发生原因等。债权申报书可能要求债权人附上判决或者其他的证明文件。如果债权是担保债权,债权人应当详细描述担保物,比如说它是一辆汽车、一栋房屋或者其他财产。此外,还需要列明滞纳金或者其他费用的数额;如果主张债权是优先权,还需要列明主张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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