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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整期间是否可以公开发行股票与企业债的探讨

作者:张小炜 尹正友 时间:2013-06-19 阅读次数:274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确保企业重整成功,不可避免的需要注入资产、引入资金。在引入资金方面,既有第三方注入新的资金,也有债务人发行股票、企业债或者向第三方举债的方式。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债券是募集资金的重要方式。

    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均以盈利或者能够支付利息为前提,堵死了处于整顿期间的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债券的可能性。如《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备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管理监督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管理监督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六条规定:“公开发行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8月2日)第十二条则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三)具备偿债能力;(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五)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资本市场有不同的风险投资,重整企业多数情况下在获得投资者新的资金注入后往往能够复兴,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关“盈利”、“偿债能力”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将阻碍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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