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学术研究 > 破产法研究

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债权能否提出异议诉讼

作者:蔡申 时间:2013-06-28 阅读次数:379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凡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债权,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和其他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仲裁裁决书确认的债权,也包括已经进入执行过程因破产程序开始而终止执行的债权,一般都直接列入核查的债权表。债务人、债权人是否可以有异议为由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再提起诉讼?我们认为不能。尽管生效的裁判,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可能经审判监督程序而改变,但我国审判监督程序是专门针对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时,进行纠正的一种特别诉讼程序。换言之,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法律严肃性和裁判机关的权威,生效裁判是不容随意撤销或变更的,只有审判监督程序才能改变或撤销生效的裁判。

    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破产程序具有对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时进行纠正的功能。所以,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债权不应在破产程序中再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申请再审或抗诉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1996年8月13日法复[1996]14号)认为,“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根据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用抵押物偿还债权人本金及利息的判决书或调解书行使优先权时,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不能以任何方式改变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内容,也不需要用裁定书加以认可。如果债权人据以行使优先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应由作出判决或调解的人民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如果审判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变更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批复,明确了破产程序的有关裁决不能变更生效的法律文书。

< 上一页1下一页 >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