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企业破产重组法律实务
作者: 时间:2013-07-04 阅读次数:7037 次 来自:中国教育在线
(五)企业重整
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重整计划的制订程序如下: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法律 敎育 网
重整计划的批准程序如下: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各类债权的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担保债权;劳动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劳动债权和税收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六)企业破产和解
和解申请人是债务人。和解协议的通过的程序如下: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七)企业破产清算
破产宣告的情形包括不能清偿而宣告破产、重整失败而宣告破产、和解失败而宣告破产。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重整失败主要包括下列情形:法院未裁定重整的;在重整期间出现终止重整程序的法定原因的;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法定期限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或人民法院批准的;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
和解失败主要包括下列情形:法院未裁定和解的;和解协议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或人民法院认可的;发现裁定和解协议无效的法定原因的;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破产宣告,是破产案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标志。
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兰§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清算程序终结的原因主要有: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最后分配完结的。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发现应当由管理人追回的,法律规定的破产可撤销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所不当处分的债务人财产;发现管理人应当追回的,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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