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务人、管理人作为重整人的报酬支付问题探讨
作者:张东文 时间:2013-07-13 阅读次数:601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一、管理人报酬的确定
破产事务的处理,耗时费力,责任重大,且有负担财产责任的风险。因而,各国立法多规定破产管理人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我国新《破产法》第22、28条规定,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一下简称《管理人报酬规定》)对管理人报酬如何确定作了明确规定。
1、管理人报酬数额的基本确定方法
《管理人报酬规定》第2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 %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的程序及考虑因素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法院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①破产案件的复杂性;②管理人的勤勉程度;③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④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⑤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⑥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3、债权人对管理人报酬的异议处理程序
《管理人报酬规定》第17条、18条对债权人会议异议程序进行了规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3日内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说明。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10日内,就是否调整管理人报酬问题书面通知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
二、管理人报酬的支付
1、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依据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优先清偿。《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12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债务人财产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里没有限定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仅指无担保财产。但新《破产法》同时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可见,清偿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财产一般仅限于无担保财产以及担保债权范围以外的担保财产。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时如何处理
支付管理人报酬经常引起无担保债权人的抱怨,因为最常见的可用资金来源是无担保财产,支付报酬后,可分配给这些债权人的财产可能所剩无几。虽然仅仅因为无担保财产的大部分被用来支付管理人报酬就认定管理人报酬过高,是不公平的,但无担保债权人看到大部分(即使不是全部)财产被用来支付管理人报酬这一情况,以及认为管理人报酬总额与收回的资产价值相比不公平这种看法,的确表明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认真考虑。
新《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因此,管理人及聘用的工作人员的报酬作为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所有破产费用时,管理人的报酬将与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及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按比例清偿。那么,未支付的部分管理人的报酬应当如何处理呢?法律对此未加明确。考虑到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可能经常遇到,关系到管理人是否能获得应得的合理报酬,需要进一步研究。
《管理人报酬规定》第12条第2、3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上述垫付款项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向垫付人随时清偿。”第13条规定:“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定第2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三、债务人是否有权获得报酬?
我国新《破产法》只规定作为重整人的债务人可以行使管理人的职权,但没有规定是否能够收取报酬。《美国联邦破产法》中明确规定,占有中的债务人无权像托管人那样获得报酬。笔者认为,债务人的管理层在重整中行使管理职权是一种法定义务,是法律赋予其挽救自身、将功补过的机会,不应该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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