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学术研究 > 破产债权

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法律效果

作者: 时间:2013-08-30 阅读次数:257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对债权人来说,破产宣告使其获得了行使权利的权利。因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所有的债权请求都处于冻结状态。破产宣告后,因破产宣告以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需要破产程序的规定接受清偿。为此,根据破产法对破产宣告后的债权行使作出了一些规定。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即别除权人可以由担保物获得清偿。《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别除权人可以随时由担保物获得优先清偿。第一百一十条又进一步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因此,具备这种情形的别除权人应当在破产宣告后及时行使权利,以便参加随后开始的破产财产分配。

2.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依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享有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确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

   上述两种权利,都有权参加破产清算程序,即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的集体清偿程序。因此,《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成为破产债权”,是对破产债权的一般性规定,其意义在于确定参加破产清算的债权的时间界限。

< 上一页1下一页 >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