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启动破产程序的实质要件
作者: 时间:2013-09-07 阅读次数:250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在申请主义模式下,启动破产程序需要具备哪些实质要件?学理上向来见解不一,以致形成所谓“一要件说”、“两要件说”、“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等多种学说。所谓“四要件说”,即申请企业破产应具备破产能力,破产原因,无破产障碍及多数债权人存在。仅单一债权人不适用破产,该说认为,破产的目的,就在于将破产财产在众多债权人之间公平分配,只有一个债权人完全可依民事诉讼及强制执行程序解决,无须实行破产。“三要件说”则不把多数债权人存在作为要件之一,其认为,各国破产法大多未规定破产必须有多数债权人存在,即使一个债权人也可适用破产程序,从而即可行使否认权、抵销权等来维护债权人利益,同时,通过免责,维护债务人利益。“两要件说”认为,破产申请应具备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两个实质要件。“一要件说”则主张,只要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破产程序即可开始。
《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由此可见,我国《企业破产法》采纳了“两要件说”,即破产申请必须具备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而债权人的多少和破产障碍不是债务人破产的必备要件。因为对于债权人的多少问题,通过破产程序不仅可以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同时也通过免责制度使债务人得到法律所允许的解脱。一般的强制执行是没有免责的功能的,因此无论债权人有多少,启动破产程序,最终使债务人获得免责与一般强制执行对债务人而言是有质的区别的;而关于破产障碍,更不应该成为破产程序启动的必备要件。破产障碍指的是具有破产能力的债务人,在达到破产界限后,因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免于破产宣告的诸情形。它对于破产宣告而言,乃属消极性和排除性的法律事实,正是这些法律事实的客观存在,妨碍着破产宣告的有效作出。因而,破产障碍发挥作用的基准时乃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后。每一个破产申请在即将启动破产程序时,并不知道是否会有破产障碍的存在。因此,破产障碍不应当成为破产申请的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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