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破产申请的形式审查问题的探讨
作者: 时间:2013-09-09 阅读次数:250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应当对破产申请做出形式审查。在受理破产申请阶段,究竟债务人是否已经具备法院宣告其破产清算或者适用和解程序还是进行重整的原因,未经过实体审理,无法做出判断。受理破产申请的目的在于启动破产程序,以便对涉及债务人是否适用破产程序清理其债务做出实体审查,所以,法院在受理阶段对破产申请的审查,仅限于形式审查。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形式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债务人有无破产能力、是否已达破产界限、申请人是否适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法院有无管辖权等。
(一)债务人有无破产能力
债务人有无破产能力属于债务人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债务人如无破产能力,就不能适用破产程序。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我国目前只有企业法人才具有破产能力,企业法人以外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和其他组织均不具有破产能力。因此,破产申请只能针对企业法人提出。这样,法院对于债务人破产能力的审查,要看其“是否为企业”与“是否具备法人资格”这两个方面,有一项不符合的,法院就应不受理破产申请。
(二)申请人是否有破产申请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适格的破产申请人是债权人、债务人和被解散公司的清算组,如果申请人不是上述三类主体之一的,人民法院就应以主体资格不适格驳回申请。申请人是上述三类主体的,还应进一步审查。申请人为自然人债权人的,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的,有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是否有效,代理手续是否完备;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是否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等。以上条件不符合的,法院不得受理该破产申请。
(三)破产申请书及其他材料是否齐备
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应提交破产申请书及其他有关书面材料。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提供关于债权的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在债务人或清算组提出破产申请时,应提供有关会计报表、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企业的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等材料。当上述材料有欠缺,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更正、补充的,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国有企业申请破产,如果材料有欠缺,需要更正补充的,我们认为,法院可以先予受理,再令其补充。因为,在现行破产法下,法院事实上无权决定国有企业的破产问题,那么,在申请材料的补正问题上加以限制和要求就没有实际意义。
(四)收到破产申请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破产管辖,是指对破产案件的管辖。享有管辖权的是法院。由于破产案件比较特殊,难以适用民事诉讼的一般管辖规则,立法规定破产案件由法院专属管辖,除法院以外的任何机构都不能对破产案件主张管辖。破产管辖的作用是以国家审判机关的身份对破产程序中的有关事项作出判断,以决定破产程序的发生、中止和终结,并对整个破产程序进行法律监督。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才能够受理破产申请。如果本院对破产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人坚持在本院提出破产申请的,则可裁定不予受理。
破产管辖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移送管辖和制定管辖。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是指按照破产案件与法院的辖区联系来划分的一种破产案件的管辖权。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管辖破产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企业破产法只规定了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而没有规定破产案件应由哪一级法院管辖。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的因素是案件的影响范围、繁简程度。在实践中,一般对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由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型以上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何为债务人的所在地,学理上历来存在歧义。有学者认为,债务人的所在地应指债务人的主营业地。该营业地不以章程所规定的为限,是指与法人经营活动有实际密切联系的主营业地。有的学者指出,债务人所在地是法人章程所规定的主要营业地,故章程所规定的主要营业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还有的学者认为,债务人所在地是指企业进行法人登记时所注明的所在地。法人在登记时,其主要办事机构在何地,便在何地登记,这一标准是明确的、唯一的,因而,登记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我们赞同这一观点。
破产案件的移送管辖,指法院接受破产申请后,发现该破产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时,将破产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的一种对破产案件的管辖原则和方式。受移送的法院不能拒绝接受,更不能把移送的案件自行移送给其他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如果认为自己确无管辖权时,可以报告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决定管辖权。
另外,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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