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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人未获完全清偿或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后果

作者: 时间:2013-09-29 阅读次数:394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1.别除权人未获完全清偿的后果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或者法律规定的优先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前条规定的债权人在对该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以后,该特定财产的价款偿还了其所担保的全部债务数额,那么,该债权人的债权就因得到满足而归于消灭,他们无权再向破产人主张债权。但是,如果破产人用以担保的财产的价款不足以偿还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全部数额,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不足以满足债权人所享有的优先权的全部数额时,不足部分也应当由破产人清偿。此时,债权人对应由破产人清偿的不足部分,如果没有用破产人的其他财产进行担保,就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应当作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2.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处理

    享有某种权利的人既可以积极地行使权利,也可以消极地放弃其权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放弃其优先受偿权后,该债权人就不再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到清偿的权利。但放弃优先受偿权并不意味着自动放弃债权,此时债权仍然存在,该债权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10条的规定作为普通债权,在破产清偿程序中,作为第三顺位的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一般来说,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很少会放弃优先受偿的权利,因为设立担保和法律规定优先权的目的,正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确保债权的实现。但是,有时候,享有优先权的人由于某种原因,如认为放弃优先受偿权对自己更有利时,也会放弃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债务人以厂房为担保物取得银行一笔贷款,再加上其他债务,被宣告破产,银行就有权就厂房折价优先得到偿还。如果当时变卖厂房困难很多,很不方便,而且债务人尚有一定财产时,银行就可以权衡得失,在放弃优先受偿权并无损失时,可以放弃优先受偿权,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行使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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