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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进行重整是否必然退市

作者: 时间:2013-09-29 阅读次数:12176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实践中,绝大多数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也是连年亏损的公司。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既需要适用证券法律的规定暂停或者终止股票交易,也需要适用重整的规定,两者如何协调呢?进行重整的上市公司一定要退市吗?进行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在暂停和终止上市方面应该如何操作?

    对于上市公司重整与退市的关系问题,包括新《破产法》在内的有关法律中均没有明确表述。上市公司重整与退市制度都是为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优化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实现挽救上市公司和有效监管的目的。但是,退市制度的基本要义是通过法定程序将已经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退出市场,采取的是“优胜劣汰”的方式,而重整则是要挽救上市公司,维持上市资格,采取的是“治病救人”的态度。两种制度,一个要“退”,一个要“保”,功能上是对立的。另外,重整的标准是看公司资产和负债的比例关系,而特别处理制度、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考察的主要是上市公司的盈亏和利润,这是不同的标准。

    对于资不抵债,完全没有复兴希望的上市公司,要求其依法退市,甚至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是必要的,有积极意义。但是,对于那些已经不符合上市条件,但还有复兴希望,正在重整的上市公司,则不应让其当然退市。因为重整制度的核心宗旨是既要最大限度保全债权人利益、又要对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上市公司避免破产清算,如果法院一面允许有再生希望并能提供切实可行重整计划的公司在限期内进行重整,一面又将该类公司与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的公司不加区别,取消其上市资格,则有悖重整制度的宗旨。另外,实践中可以考虑赋予它们某些“优惠”,通过其他措施揭示和评判风险,给它们一个“留市查看”的机会。退市不仅不会提高债权人的受偿比例,还会使上市公司的状况进一步恶化。因此,进入重整的上市公司不应必然退市。从我国近年司法实践来看,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除之前已经暂停上市交易的,破产程序中(破产宣告前)证券交易还是继续进行的。

    在美国,即使公司申请了重整,公司的债券仍然可以继续进行交易。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申请了破产法重整的公司一般是因不能达到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标准而不能继续进行交易的。然而,即使是一家公司被从这些主要的证券交易所除名,其证券可以通过场外公告板或粉单市场而继续进行交易。美国联邦法律没有对破产中公司的证券交易加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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