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债权确定的方式
作者: 时间:2013-11-15 阅读次数:243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破产债权确定的方式是指承认破产债权的步骤和形式。各国破产法对此规定不同,以下概括三个立法例加以比较。
1、破产受托人确定与异议法院确定相结合的英国式
英国1986年的《个人破产规则》规定,申报债权的审查首先由破产受托人逐个进行,审查后将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如果接受或拒绝申报债权的全部或部分,陈述理由;债权人接到通知后,有21天的时间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据此异议,法院必须通知破产受托人到庭;庭审结束,法院作出决定,该决定具有既判力。
2、由法院确定的德日式
德国和日本采取了相同的破产债权确定方式。具体步骤是:法院书记官按照债权人的申报制作债权表,在破产债权审查会上,由法院主持对申报的债权进行讨论和审查。要求破产调查必须有破产管理人到场。如果在审查会上没有异议被提出,其债权即可确定。法院将确定的债权记载于债权表上。对有异议的债权通过确认之诉解决。
3、债权人会议确定,法院审查的中国式
中国破产法对破产债权的确定独树一帜。《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5条规定,审查确认债权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对所有记载于债权表上的债权逐个讨论和审查,根据多数决定原则形成一揽子决议。该决议经过法院认可对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如果债权人认为决议不合法,可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裁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决议的执行。《2002年破产法规定》第63条还规定,债权人对清算组确认或者否认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清算组提出。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决。结合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破产债权的确认就形成了“清算组初审——清算组复审——法院裁决——债权人会议审查——法院复查”的程序。
中国确定破产债权的规定实施之后,受到了学者的批评。债权的调查权由债权人会议享有已经不妥,破产债权的确定权由债权人会议行使更无法理依据。但中国破产法没有采取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破产债权的确定争议,主要考虑到破产案件的非讼性质。事实上,把破产案件看成纯粹的非讼事件不符合破产法的本质,破产纠纷与一般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并无本质的区别,何以在通过法院进行的破产程序就完全称为非讼事件呢?破产程序解决的主要还是债权债务的清偿,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对于债权确认发生的异议,不能以破产案件属于非讼事件为由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 上一篇:重整计划中债权人的表决权额如何确定
- 下一篇:启动和解程序的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