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整计划中债权人的表决权额如何确定
作者: 时间:2013-11-16 阅读次数:436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重整计划的表决结果以同意重整计划的表决权额来计算。因此,表决权额的确定是前提。
1、债权人的表决权额的计算方法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98条规定,重整债权人的表决权以其债权的比例确定。债权人的表决权计算方法,一般是由法院确定每一表决权力代表的债权额基数,债权人所持有的债权额除以该基数即等于该债权人的表决权。在这一制度中,债权人的债权数额无论多少,至少应享有一个表决权,除非法院立即支付其债权而排除其参加重整程序。故法院在确定每一表决权所代表的债权额基数时,要么以数额最小的债权人的债权为基数,要么规定另外的基数,但同时表明当债权人的债权额不达基数时,视为有一个表决权,要么规定该债权人的债权额不足一个表决权所代表的数额时,应全额支付其债权以排除该债权人的表决权。
对普通重整债权人,按照其享有债权金额享有表决权。若债权是附期限、无利息债权或定期债权则以从债权额中扣除重整程序开始至期限届至期间的法定利息后的债权额计算表决权数。对期限不确定或不以金钱为标的债权等则以重整程序开始时的估价作为债权额来计算表决数。至于附条件债权及将来请求权人表决权数的计算同于期限不确定债权人或不以金钱为标的债权。对于担保重整债权人,若债权超过担保标的物价值,则以担保标的物价值计算担保重整债权人的表决权,超过部分则计算为普通重整债权人的表决权;反之,则以债权额计算担保重整债权的表决权。
2、股东的表决权额如何确定
股东的表决权仍旧按照其享有股份来计算。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98条规定,股东的表决权按公司法的规定确定。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数额即是表决权的数额,但特别股股东或某一股东已有发行股份总额的3%以上的,其表决权应当受到限制。公司无资产净额时,股东组不得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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