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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中自动冻结的例外规定

作者: 时间:2013-12-10 阅读次数:532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美国联邦破产法》第362条(b)列举了自动冻结的13种例外情形,可以归纳为三种情况:

    1.对债务人的刑事诉讼

    美国法规定刑事诉讼中不能同时审理附带的民事请求,所以刑事诉讼不会影响债务人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刑事诉讼不受清算申请和自动冻结的影响。

    2.政府为贯彻行政性法规采取的某些行政措施

    免于冻结的规定中有两处涉及到政府行为:362条(b)(4)“政府机构为执行其治安权或行政权而提起至诉讼或其他程序的开始或继续”;(b)(5)“政府执行机构在为实施其治安权或行政权的诉讼或其他程序中获得非金钱给付裁决的执行”等行为被排除在冻结之外。由于这些政府行为往往不涉及债务人的财产性或者营业性义务,虽然特殊情况下会程度不同地影响到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但政府是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而提起诉讼,所以破产法典允许此种例外。当然,允许政府执行例外将导致对政府进行偏颇性清偿,而政府不应享有优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因此,执行金钱裁决仍应受自动冻结的限制。

    在United States v. Seitles一案中,破产法院对自动冻结适用于哪些政府行为表明了态度:被告Seitles贿赂美国官员,美国政府对其采取行动,要其交纳惩罚性赔偿金和损害赔偿金。Seitles根据破产法第11章申请破产并提出依据自动冻结规定冻结赔偿程序。美国政府对此持反对意见,提出诉讼。破产法院认为:自动冻结规定适用于政府经济行为。破产法第11章中的自动冻结规定同样适用于政府和其他债权人。虽然第362条(b)(4)和(5)允许政府基于保护公共安全和健康的理由免于自动冻结,但这一例外规定已被加以缩小解释。有些问题影响公共安全和健康的行为可以适用此例外规定,但那些金钱给付裁决的执行则不适用免于冻结的救济。在本案中,政府索取赔偿金的行为毫无争议是经济上的,因此,自动冻结规定适用于此经济行为。法院对Seitles的主张予以支持。

    3.某些不会减少债务人财产的特殊行为

    一些特殊类别的一般不会减少债务人破产财产的行为,也不在自动冻结之列,比如持有债务人开出的支票的持票人可以继续把支票存入银行或向债务人发出付款通知,因为这种存票或通知的效果只是确认持票人的权利,并不使持票人真正可以取到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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