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法对重整期间的算定的规定
作者: 时间:2013-12-11 阅读次数:394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72条的规定,重整程序的开始时间为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重整期间的结束时间,即重整期间的终结点,为重整程序终止的时间。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或者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企业财产、无理拖延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或者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经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后,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3)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4)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或者未获强制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5)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不予批准并终止重整程序。
《企业破产法》第72条没有明确规定重整的具体时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重整期间可以无限延长。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许可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6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有正当理由的,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3个月。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付诸表决。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再行表决一次,该表决组再行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该重整计划草案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条件并裁定是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逾期不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或者人民法院没有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一般来说,重整期间最长可以达到12个月以上。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 上一篇:2014司考经济法辅导:商业银行的破产
- 下一篇:美国破产法中自动冻结的例外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