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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产和解的法律特征的概述

作者: 时间:2013-12-16 阅读次数:3086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一、破产和解的目的是预防破产

    对破产和解特定含义的解释表明其不同于破产清算中分配财产的和解,后者的目的是为了使债务人解体,是破产清算的一种特别形式。破产和解用于预防破产,是该制度产生之时就具有的主要功能。破产法对其特别加以规范,并不是因为通过和解分配债务人财产,而是通过和解达成协议避免债务人破产。因此,也可以说,破产和解的本质是破产预防。

    二、破产和解是一种强制和解

    强制和解是与自愿和解相对立的。自愿反映所有和解主体的真实意思,强制则不能反映所有和解主体的真实意思,即在强制和解条件下,尊重多数和解主体的意思,多数主体的意思对少数持有异议的和解主体具有约束力,故而具有强制性。该强制性表现在多数决原则的确立。只要有多数债权人通过破产和解协议,达到破产法规定的比例,不需要经过全体债权人的同意,破产和解协议即产生法律效力。

    多数决原则是指债权人通过破产和解协议决议的原则。和解协议只要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多数以及所代表的债权额的绝对多数通过,就具备了生效的前提条件。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无论是破产分配还是和解方案的表决都必须以债权额来衡量,以债权额为标准可以限制小额债权人结成联盟敲诈大额债权人或用大额债权人的钱进行赌博。和解方案必须经过债权额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对债务企业再建的失败的后果必须要由提出和解协议的所有人来承担。这样债权人就有利益刺激机制去作出理性的决定。少数债权人拒绝合作、反对再建的风险远小于简单多数的债权人无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而把和解方案强加于别的债权人的风险。

    三、破产和解属于法院内和解

    破产和解既然是法定的破产预防程序,法院的参与就是必须的。法院参与的目的主要是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破产和解通过向法院申请,由法院认可和解协议并裁定公告其生效,一切过程都通过法院进行。

    四、破产和解目标的实现采取清偿债务和债权让步的方法

    破产和解不是完全由债权人进行妥协,债权人妥协的前提是有债务的清偿方案,债务人通过维护财产价值,挖掘偿债能力,向债权人提供一个能够使其得到最大限度满足的清偿方案,债权人才能够通过减免债务数额、延长债务履行期来缓解债务积淀的负担和压力,为债务人提供机会和条件。实际上,破产和解提供的是一种债权妥协的程序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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