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破产重整程序的开始
作者: 时间:2013-12-19 阅读次数:476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一、破产重整申请人:自由申请与限定申请
破产重整程序因申请而开始。各国破产法对于破产重整程序申请人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自由申请,二是限定申请。前者如美国、法国。美、法两国规定所有债务人都可以申请破产重整程序,但由于重整程序所需的费用大以及时间长,因而,个人破产不愿提起破产重整程序。是否愿意提出,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法律一般不作强制性规定。这种立法模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而限定申请模式则由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申请类似破产重整的公司管理程序;日本公司更生法规定只有股份公司可以申请公司更生;中国破产法规定的整顿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但《2002年破产法规定》又增加了限制性条件,即破产整顿只能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进行;且破产整顿申请应当在破产宣告前提出。
重整申请应作为重整预防程序的惟一依据。法院不能依职权启动。因破产重整的目的与破产清算不同,其目的在于挽救企业,因此,债务人必须具有再建希望。债务人是否有再建希望,只有债务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最清楚。尽管法院在一般民事执行程序中可以发现债务人有重整原因,但债务人是否有再建的希望则难以查明。故法院不宜通过职权裁定债务人开始重整程序。债务人是具有法人人格的企业,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者公司章程授权的董事会的决定,都可以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申请重整到底是债务人的一项权利还是一项义务,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同,把申请破产重整设定为债务人的权利或义务,体现的是各国立法目标的差异。法国破产法第3条规定,债务人应在停止支付后的15天内申请开始该程序。所以说,法国破产法规定申请重整是债务人的一项义务,日本公司更生法则规定申请重整是债务人的一项权利。
债权人享有重整申请权已经成为各国法律的通例。尽管限制方式各异,但破产法也规定了诸多限制。如美国破产法规定债权人申请重整的对象必须不是铁路、保险公司、银行、农户及慈善机构。对于提出申请的债权人所享有债权的性质,法律不作强制性规定。即便是由有担保的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其直接动机也是为了挽救债务人。而破产重整对于担保债权人并无任何益处。
除了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重整外,股东也可以申请重整是破产重整的一大特色。虽然允许股东提出申请,但其必须具备提出申请的条件。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利益与债务人的利益是一致的。债务人的破产清算不会给股东带来任何利益,破产重整程序就是为了发挥股东的积极作用,允许股东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是否对提出申请的股东给予人数上的限制,我们认为没有必要。将来破产重整的适用对象不仅仅是股份有限公司,还包括有限责任公司,限制人数就等于限制了股东提出申请的积极性,毕竟股东对其因破产清算受到的损害是有所预见的。
二、破产重整程序开始的条件:实质条件与形式条件
破产重整程序开始的条件,一般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一般来说,破产重整的实质条件与破产清算的原因要宽泛,各国都概括性地认定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或者破产原因之虞且有挽救希望的,可以申请开始破产重整程序。英美国家甚至规定,只要债务人提出申请,根本不问其具体条件即可开始破产重整程序。对破产重整程序的形式条件,各国的规定也千差万别。美国破产法规定,提出强制重整的条件是债务人已经停止清偿到期债务。但债权人必须持有总数达到或超过5000美元的无担保债权,并且在有12名或更多债权人时,申请必须由至少3名债权人提出。日本公司更生法第30条第2款规定,集有相当于资本1/10以上债权的债权人或者集有已发行股份总数1/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申请。中国没有严格意义的破产重整程序,尽管司法解释对其作出进一步改进,充其量也只能说明立法体现了一定程度的鼓励重整、积极挽救困境企业的先进思想。但却不是对这种思想的彻底贯彻。
法院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之后,也不能马上裁定开始破产重整程序。在开始之前进行咨询、听证也是必要的。经过多方的“会诊”,法院最终裁定是否开始重整程序。
如果法院查出:申请人未交诉讼费用、重整申请的目的不纯、已经开始破产清算程序或和解程序、重整没有希望、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合格、申请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又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的,应当驳回破产重整申请。没有上述了理由,裁定予以受理,宣告开始破产重整程序。
三、破产重整程序开始的效力
法院作出受理裁定的同时,应当选出1名或数名重整管理人,并分派其各自职权,自此全面接管债务公司。明确重整债权、重整担保以及重整股东权的申报期间及其场所、第一次关系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及场所、调查所申报权利的日期及场所。受理后,本着公开和透明的原则,进行公告、通知、账册处理、登记和备置各种文书。
重整裁定作出后,意味着重整程序进入实质性阶段。公司业务经营权及财产管理处分权便即时交接和转移。公司负责人将公司业务及财务的一切账册、文件、资料、印章等以及公司的全部财产,在重整监督人的监督下,移交重整管理人并向法院申报。重整管理人和重整监督人询问公司业务等与重整有关的情况时,相关人员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破产重整程序开始后,破产保全开始生效。债权人、债务人变更为重整债权人、重整债务人。根据法院规定可以寻找管理人管理债务人。还有的规定债务人失去继续经营公司的资格。召开关系人会议,制定重整计划并提交批准。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 上一篇:重整程序与清算程序的区别
- 下一篇:债务人企业管理权归属的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