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学术研究 > 破产重整

重整程序与清算程序的区别

作者: 时间:2013-12-20 阅读次数:291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在清算制度中的保全通常自清算程序开始到破产宣告为止,而且通常清算制度的时间较短,外加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别除权制度,允许由担保债权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而实现其担保权,对担保物进行处分。因此,在清算程序中,保全制度对于有担保债权的限制十分有限。

    重整制度与清算不同,它的目的旨在维持债务人的继续经营,实现债务人的再生。而许多担保物对于债务人的重整又至关重要,对一些关键财产的执行将导致债务人继续经营的困难,甚至会导致重整企业的希望化为乌有。因此,有担保债权人基于担保物权要求实现担保权的行为通常在属于保全制度的限制范围之内。在重整程序中,几乎所有的有担保债权都将受破产保全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几乎存在于所有的重整个案,贯穿重整个案的始末,所以我们认为重整程序中的保全制度对于有担保债权的限制,是重整程序对有担保债权的所有限制中最明显的一种,也是最主要的一种。

   

< 上一页1下一页 >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