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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违反自动冻结的法律后果

作者: 时间:2013-12-23 阅读次数:280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我国《破产法》规定比较简单,只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债务人的个别清偿无效,并没有对违反冻结的其他行为的效力进行明确,也未对违反冻结造成的损失规定赔偿责任。在美国破产法上,违反冻结的后果有两点:违反冻结的行为在法律上都是没有效力的;对于任何故意违反行为的损害赔偿都是可追索的。前者对于任何违反冻结的人都适用,后者对政府并不一定适用,因为政府具有豁免权。有时候,法院也会使用惩罚藐视法庭行为的权力去补充违反冻结的后果。

    一、违反自动冻结的行为是无效的还是可撤销的

    违反自动冻结的行为是无效的还是可撤销的,是一个法律问题。在美国,大多数法院都认为,违反冻结的行为是无效的,这就意味着任何主体(甚至包括完全善意的行为人和对破产完全不知情的人)主要违反冻结,则该行为或事件本身对债务人和其他受自动冻结保护的人而言,即缺乏任何法律效力。行为无效的结果,可以使债权人不可能侵害债务人的财产,从中受益的是债务人和破产财产。有的破产法院也倾向于认为违反冻结的后果仅仅是可撤销的,其理由是《美国联邦破产法》第362条(d)允许破产法院废止冻结和第549条允许破产管理人取消某些破产财产的授权转让和所有未经许可的转让的规定。但是,绝大多数法院坚持认为,这两个规定是违反冻结无效的例外情形,而不是可撤销的理由。

    二、违反自动冻结的行为没有效力的例外情况

    违反冻结的行为并不必然无效,《美国联邦破产法》规定了通过两个方面的例外:一是法院判决废止冻结;二是创设法定例外。

    1.废止冻结

    《美国联邦破产法》第362条不仅允许破产法院解除冻结,而且允许其废止冻结,在某些案件中,当第362条(d)救济的条件满足时,破产法院可依据自由裁量作出废止冻结的裁定。废止冻结的裁定具有追溯力,使违反冻结的行为或事件自始有效,就好像冻结从未适用过一样。在此情况下,债权人的违反必须是无过错的,并且其对破产并不知情。

    2.法定例外

    破产申请后转让破产财产的行为因违反冻结而无效。破产法典第549条允许破产托管人撤销此种转让,并规定有权追索被转让的财产,但有两类转让例外:在强制破产中,从申请提出到破产托管人对待履行合同的承担作出决定这段时间里,能产生新价值的转让行为,以及善意购买人对破产的发生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不动产的行为。法院在实践中,将上述例外看作是对第362条无效规定的含蓄限制,即使第549条排除的转让财产的行为违反了冻结,也不是无效的。结果就是,财产受让人可以根据相应准据法的规定保留其受让的财产利益。

    三、行为人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美国联邦破产法》第362条(h)规定:“因任何故意违反本条规定之冻结的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个人将会获得实际的损害赔偿金,包括损失和律师费,同时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金。”

    根据规定,可以获得损害赔偿金的 “个人”既包括债务人,也可能包括债权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和其他法律主体。被告是对违反冻结行为负有责任的人,既包括违反冻结的人,也包括劝告和帮助责任人行动的人,既包括行为人的律师,还包括行为人的代理人。需要满足的过错条件是“故意违反冻结”,即债权人在明知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有意地违反冻结行为就是故意。违反冻结不需要有特定目的,甚至债权人也不必明知其行为违反了冻结。“在实际上存在破产通知的情况下,必须推定该违反冻结的行为是蓄意的或目的明确的”。根据该条可获得的损害赔偿金是因违反冻结而实际遭受的损失,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损失不会得到补偿,主要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但条件非常苛刻,意味着对被告有更高的可归责性。

    根据美国法,政府享有豁免权,一般情况下不需承担违反冻结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有些情况下,破产法院可以取消政府的偏颇性清偿诉讼的特权豁免权,也会使用惩罚藐视法庭行为的权力去补充违反冻结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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