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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者及内容的讨论

作者: 时间:2013-12-25 阅读次数:268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一、重整计划的制定者

    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者,有的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债务人、重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美国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制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其他人指定。如美国破产法第1121条规定,债务人在自愿申请的同时或者在强制申请之后的任何时候可以提出重整计划,除非本法有特别规定,在依本章的免责之后的120天内,只有债务人可以提出重整计划。在下列情况下,任何利害关系人包括债务人、破产受托人、债权人委员会、股东委员会、债权人、股东均可提出计划:(1)已任命了受托人;(2)债务人在本章规定的免责后的120天内曾提出过计划;(3)依本章免责后的180天内,债务人未曾提出得到债权或股权受到削减的权利人的协助下以及可能的话,在1名或几名专家的协助下,负责制定企业的社会与经济状况的报告。司法管理人在该报告中提出重整方案或者建议进行司法清算。日本公司更生法第189条规定,管理人于更生债权及更生担保权的申报期间届满后,应在法院确定的期间制成更生计划草案并提交法院。该法第190条又规定,公司、申报更生债权人以及更生担保人、股东可以于法院规定的期间制成更生计划草案并提交法院。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重整计划的制定者,各国都采取了非常灵活的办法,不能由某个特定的人制定。因此,有学者提出重整计划由重整人在债务人的管理下提出,在法院未任命重整人的情况下,由债务人制定并提出是可行的。

    二、重整计划的内容

    重整计划的本质虽然是协议,但立法却将其定性为计划,主要因为其内容比协议要广泛。各国立法都对破产重整计划的内容或者具体条款作出规定。日本公司更生法用一章来规定更生计划的条款。德国破产法也规定了破产处理方案具体结构。美国破产法规定的重整计划的内容包括法定和意定两个部分。法定的内容包括:债权人和股权持有人的分组情况;不受影响的债权和股权;受影响的债权和股权的待遇;重整计划的实施方案等。意定的内容包括:待履行合同的终止或确认;债务人对抗第三方的权利的行使或调整;破产财产的运用和其他有关问题。权利是否受影响是指债权的清偿数额或清偿时间是否受重整程序的影响。权利不受影响的人无权反对重整计划或者是不需要经过这些人的同意。重整计划的设施方案是如何确保重整计划中的权利人的待遇得到实现。对于具体的实施措施,破产法没有作出规定,因为每个具体案件不同,实施措施也不一样。

    综上,重整计划应当包括的内容是:(1)债务清偿和债权的调整;(2)重整措施或者手段;(3)重整计划的施行等。债务清偿应当列明清偿的数额和期限或者提供债务履行的担保等;债权调整应当明确削减的债权数额以及各类不同的债权人是否受破产重整的影响。在调整债权时,应当本着平等原则进行,具有同样性质的权利人之间应当平等,不能有损于任何债权人或者对某个债权人有优惠。如日本公司更生法第231条规定,公司或第三人不依更生计划,向某个更生债权人、更生担保权人或股东提供特别利益的行为无效。

    重整措施是债务人摆脱危机实现再生的方法或措施。各国法律规定重整措施时,多采取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授权重整人利用法律赋予的手段实现重整,如对于债权利息的安排、企业的转让与合并、资金的筹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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