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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破产法对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

作者: 时间:2014-01-02 阅读次数:272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如果债务人和另一人以某种共有形式拥有财产,对该共有财产应当如何处理呢?如果根据破产法以外其他法律可以在债务人和共有人之间分割财产以便执行,则可以在不影响共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处分债务人在财产上的权益。但是,如果共有财产权益无法分割时,管理人是否能够处分共有财产权益呢?

    我国新《破产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第65条:“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起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根据该法规定,如果共有财产不能分割,债务人应当将其在共有财产上的权益进行转让,但并未规定能够将共有财产出售。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中指出:某些破产法规定,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管理人既可以出售破产财产上的权益,也可以出售共有人的权益。这些条件可包括当在破产财产和共有人之间分割财产不切实可行,出售分割部分的财产将使破产财产的价值大大低于在不牵带共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出售不分割的整个破产财产的价值,以及出售整个破产财产对破产财产带来的益处超出给共有人造成的任何损害。破产法还可以规定,在向另一当事方出售共有财产完成前,共有人可以在选择购买或有权购买债务人的权益,破产法以外其他法律的适用可能会影响在破产中对这些资产的处分。

    《美国联邦破产法》第363条(h)规定,当下列条件被同时满足时,管理人可以出售债务人与共有人共有的财产:(1)在共有人之间就破产财产所属的共有财产不可以进行分割;(2)破产财团在共有财产上的不可分利益的出售价值,远远小于不受共有人利益约束而出售该财产后破产财团的所得;(3)因不受共有人利益的约束出售共有财产而为破产财团带来的利益超出为共有人带来的损害;(4)共有财产不是用于生产、运输、分配或者销售电能以及天然气与合成气。法院在对此类申请进行审查时,不仅会考虑出售共有财产对共有人的经济损失,同时也考虑对共有人情感与精神上的伤害。法院将财产出售后债权人获得的利益与债务人以及共有人的情感与经济上的损害进行比较,然后作出衡平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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