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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申请的撤回

作者: 时间:2014-01-04 阅读次数:242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破产申请的撤回是在法院作出破产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之前,破产申请人作出的否定破产申请继续效力的意思表示。破产申请提出后,是否允许撤回,各国规定不同。

    1、自由撤回

    自由撤回又称任意撤回,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不需要经法院同意。如德国破产法规定,宣告破产或者终局性驳回申请之前,可以撤回申请(《德国破产法》第13条第2款)。日本破产法也允许破产清算申请自由撤回。任意撤回充分尊重权利人的意思,体现了法院的不干涉态度。

    2、法院许可撤回

    法院许可撤回即申请人撤回申请需要经过法院许可。美国破产法规定申请人撤回申请必须经过法院批准。尤其是债务人申请请求撤回的,法院要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即使允许撤回也要附加一定的条件。如规定债务人撤回申请后的180天内不得再次提出破产申请。中国破产法也允许申请人撤回。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以批准撤回。

    3、区别撤回

    区别撤回是指根据不同申请人决定是否允许撤回。如俄罗斯1992年破产法第5条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撤回;但如果申请是由债权人提出的,在法院受理前可以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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