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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启动后融资的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1-05 阅读次数:453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重整程序启动后融资的来源比较有限,大致有两类:一是与债务人经营业务不存在重整前关系的人;二是重整前贷款人、货物卖方等债权人。

    1、与债务人经营业务不存在重整前关系的贷款人

    这类贷款人与债务人业务不存在重整前关系,其发放贷款的惟一动机是或得高回报。要吸引其贷款必须确信程序启动后融资将得到特殊待遇。

    2、重整前债权人

    这一类贷款人与债务人及其经营的业务还存在继续的关系,而且可能预支新款或提供贸易信贷,以提高收回其现有债权的可能性,或通过提高新贷款的利率而获取增值。对现有贷款人的吸引力,除确信程序启动后融资将得到特殊待遇,还可保证程序启动后放款条件不会变动,或者如果他们不提供启动后融资,他们的优先权有可能被提供此种融资的贷款人挤占。债权人决定是否提供新借款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1)重整成功的可能性

    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需要资金继续经营,获得借款非常重要。债权人是否提供借款给债务人,首先要考虑提供的借款是否能够发挥作用,是否能使债务人重整成功,使债权人自身获得更多的清偿。

    (2)提供借款能得到什么特殊待遇

    债权人与债务人本就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现有的债权可能已无法获得清偿,要在重整程序中再提供新的借款,无非是希望能够得到特殊待遇,提高收回其现有的债权的清偿比例,或通过提高新贷款的利率而获取增值。一般是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以确保程序启动后能获得优先受偿权。我国新法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3)是否提供借款对其自身权益的影响

    如果债权人为重整提供借款而要求对借款设定担保,则能够在担保范围内获得优先受偿权,虽然无担保财产减少了,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可能降低了,但是通过优先权获得的清偿可能会更多。如果债权人不提供启动后借款,而由其他债权人提供了,则提供借款的贷款人可以获得优先受偿权,使原先用于清偿无担保债权的无担保财产减少了,直接影响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原有无担保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可能获得的清偿会变得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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