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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期限

作者: 时间:2014-01-07 阅读次数:1076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在破产重整期间内,债务人或管理人经过对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和调查,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指定并提交破产重整计划草案。这个期限不能规定得太长,否则债务人可能由于破产重整程序过长而使其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恶化;也不能规定得过短,否则在债务人经营和财务情况复杂的情况下,债务人或管理人难以在很短的时间内指定出可行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关于提交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时间,各国的规定也不一样。如日本公司更生法规定,管理人提交更生计划草案的时间,由法院确定。美国联邦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应在120天内提出重整方案。按照《企业破产法》第79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为6个月。如果6个月的期限届满还没有订出重整计划草案,则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延期。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也就是说,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为9个月。

    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只是债务人或管理人对于如何进行重整的初步计划,重整计划草案在成为重整计划并付诸执行之前,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和人民法院的批准。因此,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以便债权人能及时了解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考虑其是否符合自身利益,最终在表决时确定立场;同时,债务人或管理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以便后者对其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

    债务人或管理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未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也未向人民法院请求延期,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延期3个月的期限届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仍未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因为重整计划草案为重整程序继续进行所必需,如果其提出期限可以无限延迟,将会严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甚至会导致以重整之名行拖延债务履行之实的现象。因此对于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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