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学术研究 > 破产法研究

新破产法尚未能充分发挥社会调整作用之原因分析

作者: 时间:2014-01-23 阅读次数:257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颁布、2007年实施,但至今施行效果并不理想。这一点仅从破产案件受理数量的变化就可以看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全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数量不升反降:2006年为4253件,2007年为3819件,2008年为3139件,2009年为3128件,2010年为2366件。即使考虑到破产案件数量的减少有政策性破产退出的影响,我国企业的破产率仍然是远低于一般国家的正常比例,突出反映出破产法尚未能充分发挥其社会调整作用。

    上述情况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院内部原因

    一些法院对破产法的重要社会调整作用认识不足,未能及时转变在旧破产法以及本属行政关闭性质的政策性“破产”下形成的各种旧观念、旧思维模式与操作惯例,未能建立依法受理破产案件的观念,视破产案件审理为畏途,对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以种种理由拒不受理。此外,破产案件的受理程序与受理监督机制不健全,破产案件审理的业绩考核机制不合理等,也是重要的原因。

    (2)社会外部原因

    解决企业破产所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的配套制度与处理机制不够健全,客观上也影响着法院对破产案件的正常受理。如由于社会保障等机制不完善,破产案件 处理缺乏政府资金援助,往往使职工债权难以合理清偿,失业救济安置不能顺利解决,破产费用不足,管理人得不到合理报酬等。由于对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没有正确认识,加之错误的政绩观和政绩考察机制的影响,一些政府有关部门不承担其本应主动履行的解决企业破产社会问题的法定职责,特别是解决职工失业救济、就业安置等问题,把难题踢给法院,使法院系统在受理破产案件后承担了本不应由其承担的过重社会责任,使法院经常面临职工请愿、上访等社会不稳定问题,处于后顾有忧、难以自保的尴尬地位,从而不愿也不敢受理破产案件。此外,很多现实中的难题也是因长期以来有关社会政策失调的后果累积而造成的。

    (3)当事人方面原因

    一些当事人无申请破产的意愿,也是造成破产案件受理数量下降的原因。当债务人陷于破产境地后,对债权人而言,其首先的利益选择是抢先执行,以获得个别优先清偿;其次,债权人在难以获得可执行财产或在诉讼、执行中处于后顺位时则往往认为,即使区申请破产也未必能获得多少清偿,反而徒增麻烦,索性选择放弃;再次,有些债权人为维护自己权益提出了破产申请,但往往被法院以种种借口拖延乃至拒绝受理,也使债权人失去申请破产的积极性。对债务人而言,在其不依法及时申请破产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既无申请破产的压力,也无申请破产的动力。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债务人往往是采取连续两年不进行工商年检而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方式退出市场,并拒不依法清算,逃避债务。

    (4)立法方面的原因

    现行立法对破产申请与受理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有尚不健全之处,如对破产原因特别是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原因,规定不够详尽,缺少可操作性,对案件受理程序特别是不受理案件的申请人救济程序规定不够健全,对上级法院的相关法律监督程序缺少规定,等等。这些立法不足为一些法院不依法受理破产案件提供了操作空间。

< 上一页1下一页 >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