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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产案件考评方法的建议分析

作者: 时间:2014-02-18 阅读次数:239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1、审限管理与绩效考评的关系

    我们认为,需要明确审限管理与绩效考评之间的关系。二者在概念上相互独立,但在操作层面上不可分割。

    审限管理解决的是破产案件的审理期限问题,即原则上确定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审结破产案件,而绩效考评是督促法官保质且尽快完成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因此审理期限可以单独确定,但是从多因素考评破产案件的方法上看,审限管理又是绩效考评的多个应当考察的指标之一。

    2、确定破产案件审限的一般原则

    目前,各法院对破产案件均不设审限,主要是基于破产案件所需处理的事项较多、审理周期普遍较长,难以确定合理期限。这种做法虽然考虑到了破产案件与普通案件在审理中的差异,但是完全放弃审限限制可能导致因人为因素而拖延审理周期,所以,确定破产案件的审限仍是有必要的。并且,将审限作为考评指标的一项,更需要对破产案件的审理周期作合理限制。

    破产案件审限管理应建立在对案件类型进行区分的基础上,审限可根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三项不同程序来确定。《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重整案件的审理期限除了包括提交重整计划的期间外,还需包括表决以及裁定是否批准重整计划的期间,其中可能涉及二次表决等,因此,原则上可以确定一年左右的审理期限。和解程序主要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债务人能够提出和解方案的案件,审限应当少于一年。对于破产清算案件来说,的确难以计算审限的平均值,但根据近几年的实践情况,对于债权人不是很多、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无特殊情况的案件来说,多数情况下在两年左右的期间可以审理终结,其中作为特例的是无产可破案件,一般在半年左右的时间可以审理终结。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关于破产案件审理期限的确定是就普通性而言的,因特殊原因确不能在以上期限内审结的,考评中以其他指标体现其特殊性。此外,与普通案件延审程序一样,破产案件亦应严格延期审理报批程序,承办人不能在审限内结案的,应当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拖延的,根据考评标准予以处理。

    3、破产案件考评的相关因素指标与非相关因素指标

    相关因素与非相关因素应当按照破产案件的审理特点确定,破产案件主要是解决债权清偿与财产处分并可能涉及更生存续的问题。

    (1)相关因素指标:

    ①债权人人数、债权数和债权额。这三方面均属于债权方面的因素,其中,债权数与债权额不同,前者指债权发生所依据的法律关系的数量,后者指债权的金额。一个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可能基于多个法律关系,即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各种民事债权的排列组合,无论是管理人登记审核债权还是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均须按照债权的基础法律关系一一进行。债权人人数与债权数具有正比关系,但是二者与债权额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关系,此外,债权人人数是对债权人会议召开成本、维稳成本影响较大的因素,而债权额较大或巨大通常能够体现债务人企业的经营规模和案件背景的复杂程度,因此,以上三项因素比较能够反映出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量。

    ②破产财产数量。破产财产数量多,可能导致清点、管理、变现的过程较为复杂。

    ③长期投资清理。破产企业的长期投资形式不仅限于持有其他公司股权,还可能是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或者开办事业单位等。对长期投资的清理需要根据投资方式的不同,按照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对被投资主体的相关规定一一处理完毕。通常情况下,清理长期投资的过程是比较复杂的,债权人会议往往会放弃没有价值的长期投资,此时,法院需要对债权人会议是放弃权益还是规避义务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④特殊财产变现。有的破产案件中会涉及特殊财产的变现,例如,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破产财产的紧急变现,对股票等证券类财产变现时机的确定,对涉及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的特殊财产的变现,对国有资产的变现,等等。

    ⑤破产企业主体方面的特殊因素。一种情况是,破产企业设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所占有、使用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应当用于清偿债权。分支机构的数量以及分布情况对破产财产的处分有一定的影响。另一种情况是,因企业法人人格混同导致发生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情况。虽然这种情况的发生概率不高,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情形,也应予以考虑,何况其对案件审理难度的影响通常较大。

    ⑥重整程序中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分为表决通过后的批准与强制批准,其中前者的批准虽然也需要法院进行职权审查,但仍属于重整程序中相对并不复杂的程序,而强制批准则是在债权人会议不能二次表决通过的情形下,在综合考量与判断《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六个方面条件的基础上,由法院依职权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大大增加了破产案件审理的工作量和责任内容。

    ⑦案件程序环节。以破产清算程序为例,完整的程序环节至少包括受理、宣破、变价、分配、终结,对于某一破产清算案件来说,所涉及环节的多少与法官工作量之间总体上成正比关系。

    ⑧审限管理。

    ⑨年度结案率。

    ⑩上诉改裁率。仅针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的案件才会出现这一考评因素。在普通案件中,对将改判发回率作为考评指标之一的做法存在争议,但是对于破产案件来说,这一指标应当坚持。实践中,确有因各种原因而不愿受理破产案件的情况发生,最高人民法院调研破产案件绩效考评和审限管理的原因也与此有关,因此,对于应当受理而不受理、不应裁驳而被裁驳的案件,应当通过上诉改裁率指标进行调整。

    (2)非相关因素指标:

    非相关因素指标主要是那些通常作为普通案件的考评指标,例如调撤率、均衡结案率、服判息诉率、信访投诉率等,均不应进入破产案件的考评指标之中。

    4、考评指标的使用

    对破产案件进行考评,主要针对破产清算程序终结、重整程序终止、和解程序终止这三类案件,裁定不予受理以及裁定驳回申请的案件不作为本文所述考评内容的重点。

    在上文已经论述的基础上,破产案件的考评应采用基础分值加减的方法。以一个结案年度为周期,首先确定一个破产案件的基础分值,然后将上述相关因素指标化解为不同的加减分值,对审结的案件进行分值统计。

    以上方法作为考评思路,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体现审理破产案件的工作量,使考评趋于合理。其中,关于具体分值的设定,还需结合具体的收案情况和实际审理情况进行酌定和调整,以此实现对破产案件之间的工作量考评。此外,针对破产案件不能完全集中审理的现状,破产案件与普通案件之间可以通过各自分值按比例相加的方法进行考评上的衔接,不再采取目前折抵数计算结案率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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