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企业破产案件审限管理和绩效考评的报告
作者: 时间:2014-02-19 阅读次数:284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一、审限管理和绩效考评的具体现状
(1)审限管理
经了解,我市法院目前对企业破产案件实行比较宽松的院定审限管理机制,即在电脑审判管理系统中,对破产案件预先设定6个月的院定审限,案件审理超过6个月需要延期的,只需庭长审批同意即可。
(2)绩效考评
1、全市法院范围内的质效评估体系
在由上海高院研究室统一制定的《上海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中,破产案件因具有审理周期较长的特点,故在几项以审理天数作为参数的评估指标中,例如“案件平均审理天数”、“超18个月未结案数”等,破产案件均不作为评估对象。但在其他评估指标中,例如“结案率”、“人均结案率”、“存案工作量”等,破产案件未受到特殊对待。
2、基层法院内部的工作量考核
由于破产案件存在审理周期长、审理工作量大维稳压力重等特点,上海部分基层法院为提高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办案队伍,采取或者曾经采取将1件破产案件折算成若干件普通诉讼案件计算办案数的考核措施。由于此项考核措施只是各法院的内部政策,故折算系数在全市范围内缺乏统一的标准,有10件,也有30件、50件不等。从效果上来说,由于各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有限(年均多为2-3件,最多不超过10件),故折算对工作量的提升并不明显,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仍然不高,而且折算在技术上较难应用于全市范围内的质效评估体系。
二、建议
从上海法院前几年的调研情况来看,破产案件的审判管理需要突出其特殊性。
(1)关于破产案件的工作量
破产案件从受理到终结,要经历立案审核、资产盘点、债权清收、破产财产界定评估、变现分配以及维稳等多项工作和步骤,具有审理周期长、工作环节多、维稳压力大等特点,审理破产案件的工作量数倍于一般的普通案件。以上海法院2003年至2006年的调研数据为例:
1、平均每件案件立案审核时间为2.5个月余,最长的将近7个月;
2、平均每件案件审理时间为5个多月(155天),最长的近8年;
3、平均每件案件需就债权确认等问题出具法律文书7.2份,最多的达74份;
4、平均每件案件发放债权申报和债务清偿通知书64.8份,最多的达250份;
5、每件案件平均出动清收债权11.8人次;
6、每件案件平均需审查账册和财务原始凭证达上百本。
2007年新破产法施行后,由于管理人制度的建立以及破产债权争议处理方式的改变,上述情况有所好转,但工作量仍未明显减轻。例如,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破产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普遍在3年以上;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涉及重整计划制定、审查、执行,工作量难以量化;普通破产案件也因债权申报、资产评估变价、维稳等因素,影响了破产审判效率。上海法院2010年破产案件的同期结案率不到85%,大大低于普通诉讼案件的同期结案率。
(2)关于破产案件的统计指标
1、现行指标体系尚不能客观反映破产案件的工作量。根据上海法院审判质量评估体系所列指标,破产案件涉及收、结、存,结案率,人均结案数等。将破产案件与其他普通案件合并统计评估,破产案件的工作量难以客观反映。
2、现行指标体系不能反映未立案的破产案件的立案审核工作量。破产案件的立案审核工作有别于普通案件,需对申请破产企业的破产原因审核后才能决定受理与否,必要时还要召开听证会。但现行评估体系无法反映破产申请的立案审核工作量。
3、破产案件考核折算标准不统一。破产案件折算成若干件普通案件进行考核,是现行评估体系缺陷无法弥补情况下的变通措施,但各法院的折抵标准未必具有科学性,且也较难予以统一。
为解决破产案件管理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应对破产审理新形势,确保破产审判工作的稳妥进行,我们提出以下两点建议和设想:
第一,完善工作量考核机制。(1)审判质量评估体系中涉及破产案件的几项指标,建议均以“加注”的方式,注明其中所含的破产案件情况,如:在案件收、结、存指标中注明破产案件的数量。(2)试行统一的破产案件的折抵标准,建议一般破产案件1件折抵10件普通案件,中院受理的金融机构破产等大型破产案件1件折抵30件普通案件。(3)建议在上诉率、上诉改判率等指标中单列破产案件,并增加重整和解成功率指标,细化对破产案件的考核。
第二,研究对破产案件社会效果的考核。破产案件具有集中化解社会突发矛盾、缓解企业债务危机、畅通市场退出机制等制度优势,会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因此,建议重视、研究对破产案件社会效果的考核,例如,对破产案件受理多、审理效果好的法院,能否增加社会效果考核系数,提高审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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