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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逐步完善

作者: 时间:2014-02-21 阅读次数:262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1、清算组的适用仍有必要

    《企业破产法》虽然规定了专业管理人制度,取代了以前带有浓重行政色彩的清算组,但在新旧法过渡时期,在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清算组的存在仍是非常必要的。实践证明,国有企业破产中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如职工安置等,不是管理人单独能够解决的,需要政府等多方力量来综合治理、共同解决,清算组存在有特定的作用。因此,我们主张,在现阶段及今后相当一段时期,清算组的适用仍有必要,但可由清算组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列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破产事务管理。这种做法既保证了破产程序中社会层面问题能够得到妥善处理,又为列入管理人名册的机构和个人提供从事破产管理的实践机会,使其在实战中不断积累经验,提高业务能力。济南中院审理的破产案件中有两件采取了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再由清算组聘请列入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的人员参与破产事务管理,均收到良好效果,其中一件已经以破产和解方式顺利结案,另一件也已经进入破产财产分配阶段,近期有望审结。

    2、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可以分别处理

    即由管理人处理法律问题,政府工作人员处理社会问题。聊城市莘县人民法院对国有企业或土地系国有划拨土地的企业破产,采用以管理人为清算主体、政府有关部门派员协管、法院进行监管即“三管齐下”的审理模式。主要做法为:一是落实管理人主管地位。按照破产法的职能定位,充分发挥中介机构自身的专业优势,管理人依法做好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的清理及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二是明确工作组协管职责。以政府企业主管部门为主,国有资产、国土资源、社会保障等管理部门人员组成的工作组,负责职工的分类、工资的界定、养老保险金的计算以及接待来访、维护稳定工作,处理好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各类社会矛盾,确保和谐破产。三是确保合议庭监管到位。合议庭做好协调工作,协调好管理人与工作组的关系,使之互相监督,互相促进,防止各方因职责不清出现敷衍了事、推卸责任等问题;定期召开由管理人和工作组等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度,商讨解决疑难问题,确定下一步工作任务。莘县人民法院“三管齐下”的模式,创新审理思路,实施多方联动,实现了高效和谐无震荡破产。无独有偶,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也针对国有企业或土地系国有划拨土地的企业破产,在实践中形成了管理人与经贸局达成协议,分别处理破产案件中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的模式,同样取得了不错的法律效果。

    3、尝试指定不同性质的中介机构联合参与破产管理工作

    破产程序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既有法律问题,又有财务问题:既有人事管理问题,还有企业经营管理问题。当前,列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业务知识的单一致使他们独立完成破产管理事务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因此,可以尝试指定不同性质的中介机构联合参与破产管理工作,以达到知识互补、在短时间内提高破产管理能力的目的。

    4、破产案件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实施需要社会各界的帮助和支持

    破产案件的审理,关乎着众多职工和债权人的切身利益,由于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体制还不够完善,涉及职工利益的许多问题,在破产程序中是难以解决的。因此,破产案件是当前极易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的案件类型之一,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作为破产案件重要组成部分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实施,关系着破产案件能否顺利推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地方的社会稳定和安宁,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也需要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并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帮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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