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破产、清算案件审限管理及绩效考评的意见
作者: 时间:2014-02-22 阅读次数:3846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一、破产案件受理和审理的基本情况
新破产法实施后,尤其是受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绍兴两级法院全部受理了破产案件,共计20件。从类型上看,既有破产清算,又有破产重整,也有破产和解。已经审结18件,从审理时间上看,最短的是6个月,最长的为3.5年,有些案件审理时间为1.5年,有些为2年。其中,绍兴县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案件10件,审结9件,7件的审理时间为6个月,2件的审理时间为2年;新昌法院受理破产和解(从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转为破产和解)1件,审理时间为22个月;上虞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案件1件,审理时间为1.5年;嵊州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案件1件,审理时间为4年;绍兴中院受理破产重整案件6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尚未审结的2件案件中,其中一件审理时间已经超过1年。
二、目前对破产案件的审限管理和绩效考评的情况
由于法律对破产案件的审理期限没有规定,因此,各地法院对审限的管理也不一样,有的是按照普通民事案件的审限予以管理,即以6个月为审理期限,超过即列入超审限案件范围;有的对破产案件的审限不作管理;有的虽对破产案件的审理期限未作出规定,但单独列表予以管理。
绩效考评也不一样,由于实行阳光工资后,大多法院的考核与奖金没有直接联系或挂钩,因此,多数法院对破产案件的绩效考评没有予以特殊的规定,按照普通民事案件计算案件数量,有的法院规定破产案件1件折抵10件一审普通民事案件,有的法院规定1件折抵15件。
浙江省其他中院如杭州中院规定1件折抵10件一审案件,1件一审案件折抵2件二审案件。
三、对审限管理和绩效考评的建议
影响破产案件审理期限的因素,除主审法院的业务能力、协调、沟通能力等因素外,还受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1)管理人的业务能力和工作积极性;(2)企业财务制度是否健全;(3)破产财产的变现能力;(4)资产评估是否合理;(5)政府的规划影响到土地、房产的变现方案;(6)分配方案是否能顺利通过。
另外,法院审判力量普遍不足,难以投入更多人力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破产工作头绪繁多,事务复杂,审判人员对每个破产案件都要付出很多精力。由于人事变动,新接手破产案件的同志无法迅速了解案情,审理过程多次出现“断层”现象,影响审理效率。另外,还有社会的维稳需要审判人员付出较多时间和精力。
现在出现一个新情况就是检察机关对破产案件也进行抗诉立案审查,这影响了破产程序往前推进(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作出司法解释明确抗诉不受理)。对破产案件的审限按照6个月管理,显然不符合破产案件的特殊性,但不予管理,游离于审判流程管理之外也不现实。因此,综合各方面的因素,破产案件的审限管理一般以2年为宜。
对于绩效考评问题,破产案件与其他商事案件不能同日而语。目前通常是折抵法,但不能全面反映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工作量。我们的意见是:首先确定折抵的基数再加上一定的变量,即1件破产案件=20+X。X主要是指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法院作出的有关裁定、决定等,每作出一个裁定、决定(债权确认、债权会议决议的撤销审查、营业许可等)折抵1件案件,但不包括衍生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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